案涉某村为国家3A级旅行景区,不收门票,该村内河堤旁边栽种有杨梅树,该村村委会系杨梅树的所有人。杨梅树仅为观赏用途,该村委会未向乡民或游客供给杨梅采摘旅行项目。乡民吴某某私自上树采摘杨梅不小心从树上跌落受伤。随后,该村委会主任拨打120救助,吴某某于摔倒当日抢救无效逝世。其子女李某某等人以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证责任为由申述该村委会承当补偿责任合计6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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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以为,安全保证责任内容的确认应限于办理人的办理和控制能力规模之内。案涉景区归于开放式景区,未向乡民或游客供给采摘杨梅的旅行项目,杨梅树本身并无安全隐患。此外,吴某某作为具有彻底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充沛预见攀爬杨梅树采摘杨梅的危险性,并自觉躲避此类危险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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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掉落受伤系其本身过失行为所造成的,某村委会难以预见并避免吴某某私自爬树或许产生的后果,不该以为某村委会未尽安全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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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以为,此案再审判定旗帜鲜明地表明,司法可以怜惜弱者,但对于违反社会公德和公序良俗的行为不予鼓舞、不予保护,假如“谁闹谁有理”“谁伤谁有理”,则公民共建文明社会的品德责任感将遭到冲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