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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下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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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0月26日 02: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安徽墙体广告

 安徽墙体广告    上一年10月,在合肥某物业公司上班的男人徐某某,下班时刻遭遇事故不幸身亡,后被辖区人社局确定为工伤。但物业公司却以为当天其提早下班,不能算工伤,并据此将人社局告上法庭,恳求吊销工伤确定。 10月25日,记者从合肥蜀山法院了解到,近来法院一审判决物业公司败诉。
  事情:男人事故身亡确定工伤
  据了解,上一年10月18日19时10分许,徐某某下班后骑着电动车,沿合铜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小区东侧门口左转弯时,与他人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发作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于2015年10月20日死亡。 事发两个月后,徐某某的儿子向辖区人社局递交了工伤确定申请表以及有关材料,人社局随后给物业公司送达了工伤确定举证通知书。物业公司很快递交了反应状况阐明,以为徐某某系回到家从头出门形成了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确定规模,不过因为没有供给有关依据予以证实,本年2月26日,人社局对徐某某的死作出了工伤确定决议。
  公司:死者提早下班不属工伤
  关于这份工伤确定,物业公司不能承受,本年7月1日向蜀山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吊销上述确定。物业公司表明,徐某某作业时刻规定为二班制,早班为7点至19点,晚班为19点至7点,在作业期间不得私行提早脱岗和离岗,如有此景象所形成的后果自负。
  法院:工伤与提早下班无关系
  近来蜀山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以为,经查徐某某正常下班时刻为19时,发作交通事故的时刻为19时10分许,发作交通事故的地址为其作业地址至其居住地之间的合理道路,故人社局对“上下班途中”的界定并无不当。此外物业公司提出徐某某是违反规定提早离岗回家,但法院以为这种做法不是工伤确定的必备条件,也不属于不得确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景象。据此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物业公司的诉讼恳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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