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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患精神疾病 儿代母与父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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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0日 08:08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俗话说“血浓于水”,不久前,湘潭县18岁少年小毅(化名)以法定代理人身份替患有精神疾病的母亲出庭应离婚诉讼,在法庭上与父亲“约法三章”,合理安排母亲后续的起居生活。
  1995年,小毅的父亲何某经人介绍,认识了比自己小5岁的女子陈某。恋爱期间,陈某怀孕了,两人于次年底奉子成婚。
  1997年初,小毅在家人的期盼与祝福中出生,整个家庭都沉浸在喜悦中。而这时,陈某却表现得有些不太对劲:开始是有点不太理人,家人以为是生产过于辛苦便没有在意;可时间一长,陈某连小毅都不太愿意搭理。直至演变到精神分裂症时,家人才明白,陈某患上了产后抑郁症。
  陈某患病后,丈夫一人担起了养育小孩的责任。眼看小毅长大成人,陈某的病也一直未见好转,何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因陈某为精神病患者,依法由其成年子女即小毅担任其法定代理人出庭应诉。
  法庭上,小毅对父亲提出离婚一事表示理解,同意离婚。同时,从对母亲负责的角度出发,他对母亲离婚后的生活起居安排向父亲提出了要求。经法官调解,何某自愿提供一间房屋给陈某居住使用,并与儿子小毅一同承担陈某今后的生活费用。
  记者昨天从湘潭县法院获悉,鉴于双方对陈某离婚后的生活做了妥善安排,且陈某的法定代理人对离婚一事表示同意,法院最终判令解除何某与陈某的婚姻关系,并就陈某以后的生活起居依照双方达成的调解意见,出具调解书,赋予其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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