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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联华超市董事获刑18年 伙同他人挪公款1.95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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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08月12日 10:08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上海墙体广告

  上海墙体广告昨天上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上海友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谊集团”)总经理、上海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华超市”)董事长王宗南移用公款、纳贿一案作出一审判定,对王宗南犯移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犯纳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100万元,决议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产业人民币100万元;移用公款违法所得120万余元、纳贿款269万余元及纳贿收益833万余元予以追缴。
  上海墙体广告法院查明,2001年至2006年间,王宗南在担任友谊集团总经理、联华超市董事长时期,伙同原联华超市总经理良威、董事张增勇、财务总监徐苓苓、人事总监道书荣(均已被判刑),使用各自的职务便当,先后十余次一起移用联华超市及其下属单位公款合计1.95亿余元用于上海立鼎有限公司、上海泉润有限公司注册、受让股权等经营活动,并获取个人利益。其间,王宗南获取不合法收益120万余元。
  法院认定,王宗南使用职务便当,伙同他人一起移用公款1.95亿余元,还使用职务便当,为他人获取利益,不合法收纳贿赂269万余元,其行为别离构成移用公款罪、纳贿罪,移用公款情节严重,依法应两罪并罚,据此,依法作出上述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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