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开县墙体广告 据悉,自2005年6月至案发,张某先后任开县教委副主任、开县大中专招办主任。2006年,开县某私立中学工作人员何某与原重庆某技术学校教师戴某招收了一批外省考生,欲以开县某私立中学学生名义在开县报名参加高考。因外省学生不符合在重庆报名参加高考必须满三年学籍和三年户籍的异地高考政策,该批学生未能通过张某的审查,没能在开县报名参加2007年高考。2007年底,戴某、何某为顺利通过外省学生报名审查,两人商量后,由戴某找到张某,让其帮忙通过审查,并承诺事成之后按照每人1000元的标准送给张某感谢费,张某表示同意。
2008年高考报名审查时,张某在明知戴某、何某招收的考生不符合重庆市高考报名政策的情况下,仍违规予以通过审查,使戴某、何某招收的100余名外省考生顺利通过高考报名。同年4月,为感谢张某的帮助,戴某在张某家中送其一张10万元存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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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感谢费共计29.6万元终遭刑拘
2009年,戴某和何某商议后再次由戴某出面与张某约定,每通过一名外省考生报名就送给张某1200元感谢费,张某表示同意。
审核过程中,张某明知部分学生系外省生源,不符合报名条件的情况下,仍违规予以审核通过。
高考结束后,何某将自己通过其他招生老师招收的外省考生应给予的感谢费共9.7万元交给戴某,让其交给张某表示感谢。后戴某将其凑成10万元存入存折送给张某。
2009年7、8月份,重庆市纪委清查“高考移民”期间,张某担心事情败露,将之前收受的20万元退还给戴某。
2009年11月,张某见调查结束,便联系戴某让其将账算清,后戴某将之前张某退回的20万元连同2009年还应再给的9.6万元,共计29.6万元一并送给张某,感谢其在外省考生高考报名审查时给予的帮助。
然而,躲过纪委清查的张某没有想到,检察机关从查办的一起案件中掌握了张某涉嫌受贿的线索。2014年4月,张某被刑事拘留。
犯受贿罪、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获刑十年三个月
开县法院一审后认为,张某身为开县教委副主任、开县大学中专招生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利用手中掌握的权力为“高考移民”开绿灯,并收取感谢费,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和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应数罪并罚。
鉴于张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受贿的罪行,并主动供述了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9.6万元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从轻处罚。同时,张某的亲属代为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开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财产2万元;犯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万元。追缴违法所得29.6万元。
一审宣判后,张某对判决表示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招生办对报名学生的户籍资料只是形式上审查,他不知道开县某私立中学伪造学生户籍参加高考报名,不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负责高考考生报名资格审查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共计29.6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同时,张某明知开县某私立中学高考报名学生中存在违规报名的情况,因徇私利,对虚假报名材料予以认可,造成部分学生违规通过高考报名审查,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招收学生徇私舞弊罪。张某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