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墙体广告 连江法院近来审结一同原告郑某诉被告连江县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权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依法判定,被告依照该商品房的计划计划请求,康复楼梯原状。
据介绍,原告郑某于2012年向被告采购坐落于连江县某商品房二层24号店面、25号店面两间,持有相应“房子所有权证”。采购店面时,两间店 面分别有楼梯从一层通往二层。一层5号店面内楼梯通往二层24号店面,一层9号店面内楼梯通往二层25号店面。2013年6月20日,郑某预备将店面出 租,才发现被告私行将两座楼梯撤除并将楼梯间封死,无法通行。经交涉未果,原告将被告开发商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向原告出售该商品房时,没有依据证明已依照计划计划请求,奉告原告一层5号店和二层24号店是并为一个商业店面、一层9号 店和二层25号店是并为一个商业店面配套出售。被告在原告采购二层24号店、25号店后,私行将5号店、9号店内的楼梯撤除,并关闭楼梯口,致使原告无法 通行。被告的上述行为不只违背该商品房的计划计划请求,并且违背《城乡计划法》第四十三条“建造单位应当依照计划条件进行建造;确需改变的,必须向市、县 人民政府城乡计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规则,侵犯了原告的相邻通行权,也违背诚笃信用原则。遂判定被告依照该商品房的计划计划请求,康复楼梯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