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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自贸区首例行政诉讼案件今日判决,原告骆先生一审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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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09日 03: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上海民墙广告

  上海民墙广告  上海市民骆先生在1号店上的一家网店买红枣,遭受到短斤缺两。与1号店及网店交涉无果后,他向上海市质监局自贸试验区分局申述告发,后该局将这一违法头绪发函给武汉市质监局处理,并奉告了骆先生。
  骆先生不服奉告,向上海市政府恳求行政复议,上海市政府保持了该行政行为。所以骆先生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质监局自贸试验区分局不实行法定责任及上海市政府行政复议决议。今日(9月28日),浦东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
  据悉,这也是上海自贸区建立以来的行政诉讼第一案。
  在1号店网店买红枣遭受短斤缺两
  2014年11月1日,骆先生在1号店上购买了网店楼兰甘言出售的精品包装红枣。这些红枣标称每袋200克,用家用厨房秤一称,骆先生发现存在短斤缺两的状况。骆先生所以与1号店及网店楼兰甘言联络,成果对补偿事宜没能达成共同。
  2014年12月24日,骆先生经过12365网上热线,向上海市质监局自贸试验区分局投诉告发。质监自贸区分局收到申述告发信息后,别离启动了有关处理程序。
  因为楼兰甘言注册住地点武汉市洪山区,后来,质监自贸区分局把状况通报给武汉市质监局,请他们依法处理,并将这一状况以《上海质检12365质量热线告发查询处理奉告书》的方法,奉告了骆先生。
  骆先生不服,向上海市政府恳求行政复议。2015年7月15日,上海市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议书》,保持了质监自贸区分局作出《奉告书》的行政行为。
  骆先生以为,质监自贸区分局没有实行法定责任,因而将其与上海市政府诉至法院,恳求法院判令被告质监自贸区分局实行法定责任,依法对其提出的产品短斤缺两疑问进行查办;承认被诉复议决议违法;判令被告承当丢失390元。
  质监自贸区分局称已实行法定责任
  被告质监自贸区分局辩称,收到原告申述告发信息后,依法别离启动了有关程序。
  申述处理方面,2015年2月21日,开具了《上海质检12365质量热线申述争议停止调解书》。告发处理方面,经核查,原告在1号店上卖的精品包装红枣,并非1号店自营产品,而是由入驻商家楼兰甘言经过这一网络买卖平台出售。楼兰甘言实践经营者金绿果公司,住所地在武汉市洪山区,涉案红枣也是从武汉直接发货。
  被告质监自贸区分局以为,1号店作为网络买卖平台效劳供给者,对其站内经营者和订货用户供给网络买卖平台效劳,不是产品的出售者和生产者,不存在违法行为,实践同原告买卖的是金绿果公司,涉嫌出售定量包装产品的计量违法行为发作地在湖北省武汉市,因而才将该案头绪通报给了武汉市质监局。
  被告质监自贸区分局因而以为,现已依法实行法定责任,确定现实清楚、程序合法,恳求驳回原告诉请。
  被告上海市政府辩称,其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议的职权,且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恳求驳回原告诉请。
  将头绪转至违法行为发作地于法不悖
  法院驳回原告一切诉请
  法院审理后以为,本案争议的本质在于地域统辖的疑问,两边对“行政处罚案子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县级以上质量技能监督部门统辖”在认识上是共同的。但原告以为,自个是经过1号店购买的红枣,而1号店是注册在上海自贸区内的,因而违法行为发作在上海自贸区,被告质监自贸区分局自然应当行使统辖权。而被告质监自贸区分局则以为计量违法行为由金绿果公司施行,因而违法行为发作地在武汉。
  经审理查明,1号店系第三方买卖平台经营者,涉案红枣的实践出售者是金绿果公司。据此法院承认,如果存在计量违法行为,则施行主体是金绿果公司。那么,行政处罚地域统辖的一般原则是按违法行为发作地,仍是违法行为的损害成果发作地?法院以为,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应由违法行为发作地的机关统辖。这一是考虑到行政处罚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根底,由违法行为发作地机关统辖,便于澄清违法行为的现实和性质,二是有利于阻止或避免损害成果的发作,从源头上进行管控。
  据此法院以为,被告质监自贸区分局对楼兰甘言涉嫌违背计量法律,清晰发函至武汉质检部门依法处理,于法不悖,已实行法定责任;被告上海市政府供给的根据和根据足以证实其具有作出被诉复议决议的职权,所作被诉复议决议具有合法性。至于原告顺便提出的行政补偿,法院以为,该开销不属行政补偿范。因而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骆先生的悉数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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