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渭南墙体广告 2014年4月,渭南市城管局高新分局以违法修建为由,强拆了乡民柯改林家自建房子,柯改林阻挠时还被公安机关拘留7天,为讨说法,柯改林将城管
局告上法庭。日前,渭南中院作出二审终审判定,驳回城管局上诉,保持一审城管局行政行动违法的判定,二审案子受理费50元由城管局承当。
昨天,原告柯改林通知华商报记者,他将根据法院终审判定讨回权益。
抵偿未谈妥房子遭强拆 乡民状告城管局
2014年头,连霍高速渭南西出口改扩建工程需求征地,渭南市高新区良田街办良田村6组乡民柯改林家自建的1100多平方米的二层砖混小楼列入征地拆
迁范
围,在数次就征地抵偿洽谈未果情况下,城管高新分局于2014年4月8日下发(2014)122号《责令撤除违法建(构)筑物通知书》,称预期不撤除将依
法给予强行撤除。2014年4月18日,渭南城管高新分局牵头,组织人员强拆了柯改林家的房子。
因为柯家人与强拆者坚持约7小时,差人赶到现场将柯家人强行带离后,房子才被推倒。后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行以“柯改林以跳楼、谩骂、扔砖头的方法,骞某采纳谩骂、阻挠方法阻止法律局工作人员法律”为由,对柯改林及其女友骞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
2014年7月16日,在经多次讨说法未果情况下,乡民柯改林将渭南城管高新分局状告到临渭区法院。
一审判城管行政违法 终审保持原判
一审法院以为,原告柯改林的自建房子未获得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暂时建造工程规划许可证,属私行建造,构成违法修建;城管局下发的责令期限撤除通知书
对原
告的权利责任产生了本质影响,应归于详细行政行动。法院以为,被告城管局在做出通知时,并未保证原告享有的陈说、申辩、复议、申述等权利,亦未进行事实的
查询确定和做出处理决议,而直接根据其做出的(2014)122号《责令撤除违法建(构)筑物通知书》的内容,对原告房子强行撤除,致原告所建房子灭失,
违反了程序合理的原则。被告未听取当事人定见,且未奉告原告柯改林基本的陈说、听证、申辩等权利,归于程序违法,应承认该详细行政行动违法。
本年3月25日,临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定:承认被告城管局于2014年4月8日做出的(2014)122号《责令撤除违法建(构)筑物通知书》违法;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子受理费50元由被告城管局承当。
一审判定后,城管局不服提出上诉,渭南中院受理后于7月16日进行公开审理。渭南中院以为原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依法应予保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近来,渭南中院做出二审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二审案子受理费50元由被告城管局承当。
乡民称将根据法院判定讨回自个的权益
昨天下午,乡民柯改林通知华商报记者,通过一年多的官司,总算获得法院终审胜诉,他将根据法院的终审判定讨回自个的权益。
渭南市一名不愿意泄漏名字的律师以为,法院终审裁判城管局强拆行动行政违法,那么城管局应当为其强拆行动而致使的被拆迁目标的各项损失承当责任,乡民柯改林可根据终审判定向公安机关和城管局请求补偿和抱歉。
别的,因为本次强拆被判违法,柯改林和其女友骞某制止强拆、保护自个权益的行动则属合理,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对柯改林和其女友骞某以阻止法律为由,
处以 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就自然错误,渭南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应撤销行政拘留文书,消除行政拘留记载,一起还应给当予必要的国家补偿。
目前,柯改林房子被强拆有关补偿正在洽谈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