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墙体广告 公司租借厂房,对方欠下几个月房租未交。当对方来厂房搬运机器时,公司以欠房租为由进行阻遏,要求对方开出一张10万元的支票并由其代理人作担保。到期后却被银行奉告支票已挂失被退票。法庭上对方辩称自己是被钳制而为,通过审理,法院确定对方应付出相应的收据款。
衡山公司的厂房2014年租赁给玉天实业公司。约好了三年的协作期,房钱为每年25万元。协作期内,衡山公司有7个多月未能收到玉天公司的房钱,但敦促未果。2014年12月份,玉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带人到厂房,要将公司的几台机器设备搬走。衡山公司阻遏,后两公司洽谈,玉山公司开了一张10万元的支票用于付出拖欠的房钱,玉天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写了担保书,写明“今付出衡山公司的房租支票10万元,确保该支票到期到账,如不能到期到账,自己自愿承当清偿该支票的金额职责,该职责的连带担保职责”。终究玉天公司将设备搬走。
但是支票到期时,衡山公司去银行兑付,银行称此张收据已挂失,无法兑付。为了拿到房钱,衡山提起了诉讼。庭审中,玉天公司辩称,当时给支票、写担保都是被钳制的,是为了搬设备才不得已依从。
青浦法院审理以为:此案中,原告阻遏被告搬走设备是根据被告所欠房钱的现实,实为行使留置权的行动;被告所称为运出设备付出一定的费用,为防止上述费用丢失才开出支票并作了担保,这实属商业行动的考量,因而阻扰行动不属于钳制;被告宣称被钳制,但并未向公安机关报案,仅以挂失收据的方法停止对外付出。综上,法院对被告以为系钳制的辩论定见不予采用。
法院终究判决玉天公司付出相应的收据款,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也应承当连带清偿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