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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景洪一农民猎杀野牛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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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0月26日 04:10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云南景洪墙体广告

  云南景洪墙体广告  中新网昆明10月22日电 (记者 胡远航)记者22日从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得悉,该市一农人扎某某因伙同他人不合法猎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牛一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经审理查明,2007年的某一日,扎某某、李某甲各带着一支铜炮枪到纳板河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打猎。李某甲发现一头野牛,遂开枪将野牛打死,二人剥皮取肉,烘烤后连同野牛胆带回家,后二人以4800元的价格将野牛胆出售给肖某某。
  2014年7月10日,扎某某主意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判定,扎某某犯不合法猎捕、杀戮宝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野牛,又叫“白袜子”、白肢野牛,体型巨大,一般体长200厘米摆布,重1至1.5吨,归于濒危的国家一级重点保护动物。因商业猎杀和居住地的损失,野牛一度濒临灭绝。在云南首要分布在西双版纳及普洱等地。(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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