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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水:高空坠物砸伤人 商场自辩玻璃是被风刮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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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02日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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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墙体广告大型商场楼上掉落玻璃砸中路人。商场辩称当日风大玻璃可能是从别处吹来的!2015年10月30日,天水秦州区人民法院发布一同高空坠物索赔案。面临商场的辩解,法院审理以为,该案举证责任倒置,行人系通过商场时被砸,甘肃墙体广告商场有责任证实自个没差错。而由于商场无依据却“风刮来玻璃”不合常理。据此法院判定商场补偿行人各项丢失6513元。 2015年4月20日下午6时许,姚某在秦州区一大型购物广场楼下预备驾驭之前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脱离时,俄然高空掉落一片水银玻璃,砸伤其头部,形成姚某急性闭合性颅脑损害、住院治疗16天才出院。2015年6月4日,姚某将购物广场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甘肃墙体广告请求被告补偿其医药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合计9万余元。对此,被告购物广场辩称:原告受伤是意外事件,本案现实不明,当天刮风下雨,风不知道把哪里的玻璃刮下来致使原告受伤。其次,尽管事发在购物广场楼下甘肃墙体广告,但没有依据证实是购物广场楼上的玻璃掉落砸伤原告。 秦州区人民法院审理以为原告姚某是在被告某购物广场楼下被从高空掉下来的水银玻璃砸伤,应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由被告举证证实还存在别的侵权人及自个没有差错。被告辩称砸伤原告的水银玻璃并不确定是购物广场楼上掉下来的,但其并无依据证实还有别的责任人,且依据水银玻璃的物质特点,甘肃墙体广告被告对于“当天刮风下雨,风不知道把哪里的玻璃刮下来致使原告受伤”的辩称并不契合常理,故被告作为该楼的一切人和管理人,在不能举证证实其没有差错的情况下,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则,推定该水银玻璃系从被告楼上掉落致伤原告,其存在差错。据此法院一审判定被告某购物广场补偿原告姚某各项丢失6513元。判定后,两边均未上诉,本案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