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墙体广告 父亲欠下债务离世,儿子称愿意放弃继承父亲遗产,同时不再承当债务。昨日,记者从
合肥蜀山法院得悉,近日该院宣判了这样一同案件,判决“子”清算“父”的遗产,用以归还“父债”。
据理解,被告父亲常某某拖欠被告31000元,直到2010年其死亡也未予出借,随后被告将常某某独一儿子常某告至法院,请求其清算常某某的遗产房屋用以归还其债务。
对此,常某辩称,他已明白表示放弃父亲的遗产,因而不承当任何还款义务和义务,被告可请求法律规则的第二次第继承人,即其父亲的兄弟姐妹,在继承的同时归还债务,且假如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我父亲遗产的合法一切者是国度,故本人无权清算该遗产。
法院经审理查明,常某某于2010年死亡,留下房屋一套,常某系其独生子,属第一次第继承人。 2014年3月中旬,常某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明放弃其父生前遗留的房屋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出具公证书。
但本案中常某表示放弃继承,是在遗产处置前放弃继承的行为,该行为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能产生约束力。常某作为其父法定继承人,虽在遗产处置前表示放弃继承,但仍应作为遗产房屋的管理人,承当清算其所管理的遗产并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归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故法院依法支持被告的诉请。
法官提示,我国法律规则,子女在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下,不承当归还债务的义务,假如继承了债务,则应当承当所继承的遗产实践价值范围内的债务清偿义务。 需求留意的是,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只仅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还包含其父母、夫妻和兄弟姐妹等不同次第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