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墙体广告 生活中,若是我们的家人生病住院而经济慌张的时分,置信很多人都会大方解囊,协助本人的亲人渡过难关,击败病魔。但是我们为本人亲人垫付的
医疗费,终究算是赠与还是暂时借用的呢?近日,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就审理的一桩不当得利的案件通知了我们答案。
2014年5月至2015年5月,余某之夫贺甲(系贺乙之兄)因患恶性淋巴瘤,治疗期间急需
医疗费用。治疗期间,余某并不积极主动筹措资金,贺乙作 为贺甲的妹妹,为了尽量减少贺甲的家庭矛盾及思想担负,不耽搁贺甲病情治疗,在父母重复做工作的状况下,垫付了贺甲
医疗费八万多元。固然贺甲最终因病情过 重逝世,但还是延长了他一年的生存光阴。贺乙以为垫付
医疗费的行为是依据家庭特定的状况作出的,目的是为了暂时处理艰难弛缓解家庭矛盾,使贺甲积极配合治 疗,并不是无偿赠送,但余某基本觉得不到是在协助她,后来更没有主动返还款项的意义。余某与贺甲是夫妻关系,余某在法律上和道义上都有积极筹措
医疗费为贺 甲治病的义务,而且贺甲生前家庭经济状况很好,当时在银行就有定期存款,只是为了不损失利息而不愿提早支取,贺乙为维护本身合法权益,起诉至法院,恳求判 令余某返还因其夫生病治疗期间由其垫付的
医疗费。
余某开庭时辩称,贺乙的诉讼恳求没有合法依据。贺甲生前患恶性淋巴瘤,治疗期间,贺乙作为贺甲的妹妹,自愿为哥哥拿钱治病,并支付小局部的
医疗费 用,属于亲情和义务。贺甲大局部的
医疗费是全家各方和余某借款支付的,余某作为贺甲的妻子,至今还欠外债十几万元,且贺甲已逝世,不存在余某得利的情形。 余某在贺甲生病住院期间,没有任何让贺乙出钱的意义表示,且上述治疗期间产生的债务曾经随着贺甲的逝世而不存在,余某对此没有返还的义务,故恳求人民法院 依法驳回贺乙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余某与贺甲于1989年注销结婚,双方系夫妻关系,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则,夫妻具有相互扶助的义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者妻一 方为治疗疾病产生的债务,应当依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置,在一方死亡后,生存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应当承当连带清偿义务。余某辩称贺乙支付贺甲
医疗 费的行为系出于亲情和义务,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不能证明贺乙在垫付
医疗费时确有免除债务的意义表示,故涉案款项缺乏以认定为贺乙向贺甲、余某的赠与,贺 乙有权请求余某返还相关垫付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