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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一男子放弃继承遗产 被判令仍需偿还父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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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9月26日 04:09 相关案例:

  安徽合肥墙体广告    在我国,俗语“欠债还钱”和“父债子偿”是持续了数千年的传统观念,生活中也有很多人以为,父亲欠下的债务理应由子女归还,但在法律上,这种说法并 不具有法律根据,由于我国法律规则,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父债与其子无关,只要在其子继承其父遗产的根底上,才存在必需归还债务的义务,但假如子 女放弃继承债务,能否负有清偿父辈债务的义务呢?近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审结了一同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葛案,依法判令法定继承人常某清算其父遗产用以归还 “父债”。
  案情简介
  2004年底,徐某在工作期间,经人引见与某公司投资代理人的常某某相识。为促进某项目工程,徐某在常某某的请求下将33000元汇入其提供的账户 作为立项费及手续费,但后经理解徐某提供的钱款被常某某所私吞,徐某遂请求其返还相关款项。之后,常某某在返还2000元不当得利后,承诺于2007年底 还清,但直到2010年其死亡也未予以出借。故徐某将常某某独一儿子常某告至法院,请求其清算常某某的遗产房屋用以归还其债务。
  对此,常某辩称,我已明白表示放弃父亲的遗产,故不应作为本案的被告参与诉讼。依据我国继承法规则,我在放弃继承遗产的同时不承当任何还款义务和责 任,徐某可请求法律规则的第二次第继承人即我父亲的兄弟姐妹在继承的同时归还债务,且假如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我父亲遗产的合法一切者是国度,故我无权清 理该遗产,恳求法院依法驳回徐某的诉请。
  法院经审理查明,常某某于2010年死亡,遗留下房屋一套,常某系其独生子,属第一次第继承人。2014年3月中旬,常某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声 明放弃其父生前遗留的房屋继承,并经公证机关公证出具公证书。徐某与常某某之间构成不当得利法律关系,常某某应当返还不当得利款31000元。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常某固然在诉讼中明白表示放弃继承权益,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0条规 定“遗产处置前或在诉讼停止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依据其提出的详细理由,决议能否供认。遗产处置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 认”,故在遗产处置前,继承人对放弃继承能够翻悔。
  本案中,常某表示放弃继承,是在遗产处置前放弃继承的行为,该行为还处于一种不稳定状态,不能产生约束力。常某作为其父法定继承人,虽在遗产处置前 表示放弃继承,但仍应作为遗产房屋的管理人,承当清算其所管理的遗产并以遗产的实践价值为限归还被继承人债务的义务。故法院依法支持了徐某的诉请。
  法官提示
  我国法律规则,子女在没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情形下不承当归还债务的义务,假如继承了债务,则应当承当所继承的遗产实践价值范围内的债务清偿义务,这阐明“父债不一定需求子还”。
  需求留意的是,从情法通融的角度动身,继承法还规则了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超出遗产价值局部,继承人自愿归还的,不在此限。且法律所指的继承人,不只仅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还包含其父母、夫妻和兄弟姐妹等不同次第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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