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刷墙广告近日,共和县检察院公诉科依法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这是《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共和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首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6月24日12时许,被告人景某某酒后驾驶轻型普通货车,沿国道109线由西向东行驶当中,经乘车人阻拦无果后举报
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依法对景某某进行了酒精检测,景某某的血醇浓度为233.15MG/100ML,达到够罪要件,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10月9日,共和县
公安局侦查终结后,移送该院审查起诉,经该院依法审查后,于10月26日移送共和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过法庭调查,公诉人举证,当事人质证,法院对被告人景某某以危险驾驶罪作出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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