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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婚索彩礼 退婚应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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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1月13日 12:11 相关案例:

  河南鹤壁墙体广告“男方不愿意,彩礼分文不退,女方不愿意,彩礼分文不要。”这是传统老百姓处理婚约疑问的习气做法,但这种做法并不契合法律规定。近来,淇滨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依法判定被告小李及其爸爸妈妈返还原告小王彩礼款39500元。
  家住淇滨区的小王终年在外打工,河南鹤壁墙体广告一向独身。2014年经好心人牵线搭桥,认识了邻村的女孩小李,两边通过短时间的触摸后,彼此发生好感,树立爱情联系,不久便开端谈婚论嫁。因为本地有先订亲再成婚的风俗,2015年3月份,两边举行了订亲典礼,河南鹤壁墙体广告时期小王给小李购买了手机、衣服等物品,给了小李及家人见面礼3500元,别的还给小李爸爸妈妈38000元作为成婚彩礼,小李家又给小王家回礼2000元。但在后来的往来中,小王发现两边喜好、喜好相差很大,并且无法进行交流,河南鹤壁墙体广告便提出了分手。小李家却提出本地有“男方不愿意,彩礼分文不退”的风俗,回绝交还彩礼。无法之下,小王将小李及其爸爸妈妈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两边订亲时期以成婚为意图相互给付资产,两边婚约免除后,对成婚的彩礼,应予返还。其它属于赠与性质的物品,可以不予返还。据此,法院判定小李及其爸爸妈妈返还小王彩礼款39500元。河南鹤壁墙体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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