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合肥墙体广告 合肥市民马某在喝酒后酒精中毒,被朋友送进了
医院治疗。朋友先行离去,马某在输液完毕后,不慎在
医院摔倒,形成了伤残。马某以为,
医院未对本人尽到 应有的平安保证义务,遂将
医院告上法庭,并索赔38万余元。而
医院则以为,马某的摔伤,是马某本人以及朋友未尽到义务的义务,不该由
医院来承当。近日,合 肥市中院对此案停止二审宣判。最终,
医院被判赔承当一半的义务,即赔偿马某17万余元。
醉汉
医院摔伤索赔38万余元
据理解,2014年7月30日深夜,
合肥市民马某由于与朋友一同喝酒,招致急性酒精中毒,被朋友送到了
合肥某
医院治疗。医生对其停止了输液治疗。输液开端后,朋友就先行分开了。
清晨1时30分许,治疗完毕。马某继续在输液大厅的病床上休息。5时43分,马某被发现晕倒在
医院二楼的过道上。
原来,马某摔倒了,还挺严重。经诊断:马某闭合性颅内损伤(特重度、晚期脑疝),创伤性脑出血(双额叶),硬膜下血肿(右额颞顶),脑挫伤(额颞叶),额骨骨折,头皮血肿。
住院治疗了21天后,马某出院。之后,马某又屡次入院治疗,合计共住院100天,共破费
医疗费221887.41元,其中64506.29元系马某个人支付。2015年6月10日,经审定,马某被评定为道路交通事故七级伤残。
马某以为,
合肥某
医院未尽到平安保证的义务,遂将其告上法院,并索赔38万余元。
法院判
医院承当一半义务
法院一审以为,马某作为完整民事行为才能人,其应该可以认识到醉酒可能存在的风险性,现马某因醉酒行动不稳招致摔倒产生人身损伤,其亦未能提供证据 证明其摔伤的中央存在不合理的平安隐患,马某本身具有明显过错。而
医院作为面向社会提供
医疗效劳的综合性
医院,其应对处于其场所内的患者尽到平安保证义 务,关于急性酒精中毒的患者马某,
医院应可以认识到其独立行走可能存在行动不稳招致发作摔伤事故的平安隐患,对其平安保证的留意义务,应区别于普通认识清 醒的具有完整民事行为才能的患者,须给予更为勤奋的留意义务以及告知义务。因而,
医院对马某摔伤事故也具有明显过错。
最终,法院酌情肯定
医院应对马某因本起摔伤事故招致的合理损失承当50%的赔偿义务,即赔偿178843.4元等。
一审讯决后,
医院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医院方以为,
医院曾经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平安保证义务,对马某的摔伤不应当承当赔偿义务。马某作为完整民事 行为才能人,纵容本人喝酒致醉酒状态而摔伤,义务应当自行承当。马某朋友与其一同喝酒,使其醉酒后酒精中毒送医,在吊水时先行分开,遗留酒醉未醒的马某独 自由
医院并且未通知医护人员,应当承当最大局部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