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三门峡墙体广告 近来,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分金人民币100000元。目前,该判定已收效。
2014 年1月7日,李某与黄某用251克黄金作质押担保,以伍某名义到灵宝市某黄金珠宝有限
公司告贷5万元,交给别人使用。还款期限届满后,该款项一直未还。
河南三门峡墙体广告同 年5月4日11时许,李某及黄某、伍某与某黄金珠宝有限
公司工作人员一起到该市一商场金某的金店出售所质押的黄金,欲将售得黄金价款归还担保告贷,在两边 商谈
报价时,李某却做出一个荒诞的行动,他趁机将放在柜台上的251克黄金盗取后逃走。过后,李某被
公安机关捕获,251克黄金已追还某黄金珠宝有限公 司。经判定,该黄金价值65104元。后灵宝市人民检
河南三门峡墙体广告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向灵宝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另查明,2010年9月3日,被告人李某因犯诈骗罪被陕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分金10000元,2011年4月23日刑满释放。
灵 宝市人民法院审理后以为,
河南三门峡墙体广告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意图,秘密盗取别人合法占有的资产,价值数额无穷,其行动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办。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 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在有期徒刑执行结束今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惩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 处分。被告人李某可以如实供述自个的罪过,可以从轻处分。案发后,所
河南三门峡墙体广告盗资产已追还,对被告人李某可酌情从轻处分。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