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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银行支行行长收受财物30万元 二审改判:构成受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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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18日 10:1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上海墙体广告设计

  上海墙体广告设计  黄某在担任某国有银行静安支行下辖的两家支行行长期间,使用审阅信贷业务的职务便当,独自或伙同邵某收受资产近30万元。一审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两名被告缓刑。检方提出抗诉,黄某是否属国家工作人员成争议焦点。近来,二审法院改判黄某有期徒刑五年。
  使用信贷审阅获取利益
  经查,黄某、邵某在处理信贷中,上海墙体广告设计一起承受请托,使用受理、审阅信贷请求的职务便当,为林某运营的物资公司、黄某运营的实业公司等在请求借款方面获取利益,并屡次收受林某、黄某给予的资产共计26.2万元。此外,黄某使用职务便当,为施某运营的金属材料公司、沈某运营的实业公司在请求借款方面获取利益,并收受施某、沈某给予的资产共计3.5万元。
  上一年7月24日,黄某投案自首。一审中,黄某退出赃物17.9万元,邵某退出赃物11.8万元。静安区检察院以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独自或伙同邵某使用职务便当,上海墙体广告设计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构成受贿罪。
  二审承认国家工作人员
  “两名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请求。”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邵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一审宣判后,上海墙体广告设计静安区检察院向上海二中院提出抗诉。抗诉理由是,依据有关司法解释,静安支行作为国家出资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党委具有委派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黄某被派至新闸路支行等从事安排、领导、监督、运营、管理工作,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应以受贿罪追查黄某、邵某的刑事责任。
  上海二中院审理以为,黄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独自及伙同邵某,使用职务便当,不合法收受别人资产,为别人获取利益,两人均构成受贿罪。终究,上海墙体广告设计依法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产业5万元;判处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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