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凉山
墙体广告 中国传统法文明源源不绝,影响久远。在古代,因为受“天人相关”“天人感应”等思维的影响,大家习气将四季交替与传统法令联络在一起,以自然现象作为司法的根据,以时节改变作为执行法令的条件,使得法令被赋予了稠密的时节颜色。
法令应当与天道般配,顺于四时,合乎时令,这一思维由来已久。《左传·襄公》中曾载:“古之治民者,劝赏而畏刑,恤民不倦。赏以春夏,刑以秋冬。”这是有关司法时令时节的最早记载。根据《礼记·月令》记载,“二月之月,安萌发,存诸孤,去枷锁,毋肆掠,止狱诉”,“仲夏之月,宽重囚、益其食,仲秋之月,申严百刑、斩杀必当”,“仲冬之月,筑囹圄,此以助六合同芷也。”这是先秦期间对于法令与时节联络的规则。
从秦汉开端,法令与时节的联络更为亲近。《汉书·董仲舒》记载:“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春者,天之所以生也;夏者,天之所以长也;霜者,天之所以杀也。”董仲舒还提出,“天有四时,王有四政,庆、赏、刑、罚与春、夏、秋、冬以类相应”,所以应当春夏行赏,秋冬行刑。假如违背天意,就会招致灾异,遭到上天的惩罚。此举不光为“德主刑辅”思维取得了天道支撑,也预示法令与时节将渐趋融合成一项项司法准则。
春、夏恰是播种耕耘的时节,需求大量人丁,一旦断狱行刑,就要羁押人犯,传讯证人,对农业出产的破坏极大。而古代经济是典型的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农业是国民经济的首要来历。农业的收入决议了
大众的温饱,进而决议君主统治是否持久稳固。因而,君主对农业出产十分重视。所以,这两个时节的法令都偏重于轻刑,注重于维护出产。如法令对于断屠月与禁杀日的内容。唐律规则,从立春到秋分,除犯恶逆以上,及部曲(家奴)奴婢杀主以外,余罪都不得奏决死刑。此外,唐律还规则:“若于断屠月与禁杀日而决者,各杖六十。”唐宋以正月、五月、九月为断屠月,在此期间,不光不能行刑,也制止杀生。明代也予以连续,违者笞四十。
在维护出产方面,法令也较齐备。如秦律的《仓律》《田律》等法令,对粮食出产、保存都作出了详尽的规则。《司空律》更是规则:“在春耕、夏锄农忙时节,应给‘居资赎债’的人各放二十天假,从事农业出产。”别的,在宋代,为使民事诉讼不影响农业出产,规则对受理的民事诉讼作了时间限制。这一根据农务来决议诉讼时限的准则,被称为“务限法”。“入务”即进入农忙时节,阴历每年的二月初一到九月三十日结束。在这个期间,各州县府停止对田宅、债款等案子的审理。
秋、冬是肃杀蛰藏的时节,而惩罚自身便是人间生命的屠戮做法,所以刑杀必于秋冬。根据这种观念,对于“秋冬行刑”的思维从西汉开端一向昌盛。汉代郡县官吏的办案,从拘捕到决杀,都是在秋冬两季,中心审判机关廷尉的断狱也都在这两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