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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政府法制办:公民可对红头文件提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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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2月30日 10:12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山东济宁墙体广告

山东济宁墙体广告  “公民、法人或许别的安排以为行政行动所根据的国务院部分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拟定的规 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动提申述讼时,能够一起恳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昨日,记者从济宁市人民政府法制单位做客“政风行风热线”时采访得 知,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于今年5月起开端实施,进一步拓宽了“民告官”的法令渠道,完善了依法维权和化解行政纠纷的机制。
  据济宁市法制办应诉调解科副科长何强介绍,自1990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以来,对保证公民、法人和别的安排的合法权益,保证 行政机关依法实行职责作出了主要的贡献,但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原《行政诉讼法》 本身的一些局限和缺乏也表现出来。为非常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别的组 织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山东济宁墙体广告为人民法院公平、及时审理行政案件,处理行政争议,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议》,对《行政诉讼法》作出主要修正,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何强解释,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首要扩大了可诉行政行动规模。新《行政诉讼法》将原法有关条文中的“详细行政行动”均修正为“行政行动”,将原《行政 诉讼法》中的利害关系内容由“人身权、财产权”扩大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一起将承认自然资源权属行动、征收私有财产及其抵偿行动、侵略农村土 地经营权行动、不付出社会保证待遇行动、山东济宁墙体广告扫除或约束竞争行动、不实行或变更特许经营或征收抵偿等协议行动,均清晰列为可诉行政行动。
  新《行政诉讼法》第53条清晰“公民、法人或许别的安排以为行政行动所根据的国务院部分和当地人民政府及其部分拟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动提 申述讼时,能够一起恳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检查。前款规则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第64条规则“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经检查以为本法第五十三条规 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的,不作为确定行政行动合法的根据,并向拟定机关提出处理主张”。
  此外,修正后的行政诉讼法延伸了公民、山东济宁墙体广告法人和别的安排作为原告的申述期限,由原《行政诉讼法》规则的3个月延伸到了6个月。新《行政诉讼法》规则法院在接到申述状时对符合规则的申述条件的应当挂号立案;不能当场判定的应接收申述状,出具书面凭据,7日内决议是否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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