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宁虹犯集资欺诈罪,此前一审被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自个悉数产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已撤销集资欺诈罪死刑规则。
据此前警方音讯称,2006年至2011年,宁虹虚构购买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现实,以向集资参与人许诺利益、付出高额利息为钓饵,向76名不特定主体不合法集资巨额资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宁虹在没有偿还才能的情况下,虚构出资煤矿、土地、开设银行等现实,营造其实力雄厚的假象,以付出高额利息为钓饵,选用欺诈办法向社会不特定
大众不合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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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定,宁虹集资后将绝大部分资金用于给别人还本付息、为自个及别人购买豪车和房产、名表、名包等奢侈品。到案发,共向76人不合法集资50.05亿元,扣减案发前偿还的本息,实践欺诈金额8.29亿元。
法院以为,被告人宁虹以付出高额利息为钓饵,选用欺诈办法向社会
大众不合法集资,数额格外无穷,形成格外重大损失,一起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次序,损害格外严重。
同案另一名被告人付某(宁虹雇用的管帐),在明知宁虹不合法集资的情况下,为被告人宁虹供给账号、替宁虹给集资参与人还本付息,协助宁虹不合法集资44.05亿元。因此,其行为构成不合法吸收
大众存款罪,一审被
鄂尔多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分金20万元,付某经传唤后主动到
公安机关承受讯问,并能照实供述犯罪现实,构成自首情节,能够依法从轻处分,二审被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分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