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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住院期间感染艾滋病毒 获赔7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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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15日 02:03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江苏手绘墙体广告

  江苏手绘墙体广告  宿迁发布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例 男子住院期间感染艾滋病毒获赔
  中新网南京3月14日电 (刘林)14日上午,江苏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3.15消费者权益维护审讯工作新闻发布会。会上引见了2015年宿迁全市法院消费者,权益维护案件审讯状况,并发布了10起涉消费者维权方面的典型案例。
  其中,患者马某因住院期间,感染艾滋病毒起诉医院,与该医院医疗损伤赔偿纠葛备受关注。
  记者从发布会上得悉,2014年,5月24日,马某因“进食胸骨后不适”入住某医院,入院诊断为食管溃疡、食管癌慢性胃炎。5月25日,术前行HIV(艾滋病)筛查,提示HIV抗,体阴性。5月28日行食管溃疡切除术。后患者因身体不适两次入院停止手术。
  11月27日,患者第三次入住医院,11月29日输注红细胞400ML、血浆300ML、白蛋白,继续抗炎营养处置。12月6日查HIV-1抗 体阳性。12月15日患者呈现心慌、气喘、呼吸艰难、痰多、咳白色粘痰,转入ICU。12月16日,患者死亡。后死者家眷马某等诉至法院请求某医院承当赔 偿义务。
  法院审理查明,马某到某医院就诊,某医院作为医方,应当对马某停止正确及时全面的诊断和治疗。但是,依据医学会作出的审定结论,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存在多种不当诊疗行为,具有过错,且该过错和马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故某医院应当对马某的死亡承当赔偿义务。
  医院辩称,艾滋病发作是马某独一死因,医学会作出的审定结论未对马某在住院期间感染艾滋病毒的缘由作出认定,某医院不应该承当义务。因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侵权义务法》第五十九条规则,输入不合格的血液形成患者损伤的,医疗机构仍应当承当赔偿义务。法院判决某医院赔偿马某710980.76元。
  法院以为,医院对患者采取治疗措施的目的为阻止患者病情的开展,治愈患者的疾病。囿于人类认识才能的局限性,医疗机构不可能完整诊断和治愈一切 疾病,但医疗机构在采取诊疗行为过程中,采取的治疗措施应当契合医疗常规,契合诊疗时的医疗程度。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 液形成患者损伤的,患者能够向消费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恳求赔偿,也能够向医疗机构恳求赔偿。
  此外,该院还发布了史某诉某超市买卖合同纠葛案、孙某等与某游览社旅游合同纠葛案、沈某与某房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葛一案、孙某与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管辖权异议案等十大典型案例。
  “近年来,宿迁法院增强司法公开工作,经过司法公开促使法院审讯人员高质量完成审讯工作,法院内部工作机制愈加完善。我们在消费者维权案件审理 工作中也注重公开审讯,使广阔消费者可以理解本人的权益”。宿迁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袁震引见,基层法院经过巡回审讯完成“审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使 广阔消费者愈加分明的明白本人权益的范围和维权的方式。
  据理解,2015年宿迁两级法院审理各类触及消费者权益的民事案件2553件,其中合同类案件1896件,侵权类案件65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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