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州墙体广告 刘某生前将30万元赠与老乡周某,刘某死后,其妻沈某起诉请求撤销赠与。昨天上午记者得悉,密云法院审结了该起赠与合同纠葛,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恳求。
沈某诉称,在她不知,情的状况下,丈夫于2014年3月1日和2014年4月8日,先后两次经过
公司会计将属于夫妻共有的财富共计30万元转给周某。故向法院起诉,恳求判令,周某返还30万元现金,并依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自2014年3月1日起的银行利息。
开庭审理过程中,周某称,他与刘某系同乡关系。2014年,刘某身患癌症,他在刘某生病住院期间对刘某停止照顾、陪伴。刘某为表示感激,将诉争款项赠与给他用于,购房及恭喜乔迁之喜的红包。周某向法院提供他陪伴刘某出游的照片为证,并表示不同意沈某的诉讼恳求。
法院经审理以为,依据婚姻法规则,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求对夫妻共同财富做重要处置决议,夫妻双方应当对等协商,获得分歧意见。别人有理由置信 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义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晓得为由对立第三人。依据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周某在明知或应知沈某不同意赠与,而仍承受刘某赠与款项 的情形存在。在此状况下,沈某请求周某返还赠与款项的恳求,缺乏法律根据。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沈某的诉讼恳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