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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伪造借条,被罚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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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3月29日 09:03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新疆克拉玛依墙体广告

  新疆克拉玛依墙体广告  克拉玛依日报 讯(记者 张秀 通讯员 孙杨)在法庭上敢出示假借条,我市一人因“诉讼不诚信”被罚10万元。
  3月21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复议决议:维持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对我市一诉讼当事人罚款10万元的罚款决议。
  原来,3月10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一同民间借贷纠葛案件时,对一方当事人当庭下达了罚款10万元的决议。
  “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经过司法审定,确认该案中被告方提供的借据是伪造的。”承方法官杨佳引见说。
  她引见,2015年11月9日,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受理了我市某商贸公司与单敏(化名)的民间借贷纠葛案件。新疆克拉玛依墙体广告在诉讼过程中,商贸公司作为被告,提交了两张借条,其中金额分别为689850元、10000元,试图证明被告拖欠其借款共计699850元的事实。
  “被告当庭对借条的真实性提出了异议,并申请司法审定。”杨佳说,“在我院的拜托下,新疆卓鼎双语司法审定所对其中一份载明689850元借款的借条停止了笔迹审定,审定结果为:该借条并非一次性构成,其中‘以上款项属实单敏’不是直接书写,而是复制构成。”
  由此,在第二次开庭时,法庭当庭认定被告有伪造重要证据停止诉讼的行为,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则,作出对被告给予罚款10万元的决议。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我们先后屡次联络被告的相关人员,但相关人员拒不到庭参与审理,且表示借条为真实的原件。在审定结果出来后,被告也没 有对本人的错误行为表示悔悟。”新疆克拉玛依墙体广告杨佳说,“鉴于其伪造借条的数额较大,且有歹意诉讼的企图,法庭最终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则,对被告作出了罚款10 万元的决议。”
  “这是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近十年以来,第一同因伪造证据行为而给与罚款的案例。”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疆伟引见说,“我国《民事 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则,民事诉讼应当遵照老实信誉准绳。新疆克拉玛依墙体广告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开展,经济纠葛也日益增加,在审理过程中,还是呈现了局部不诚信诉讼的行为。因而 我们想经过这起案例,提示诉讼当事人,严厉恪守法律规则,诚信诉讼,不要有幸运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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