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黑心
公司为寻求利益不惜以损坏环境为价值,导致“天蓝蓝,水清清”这样的环境远离大家的日子。近来,宝山区检察院办理了一同环境污染案,一黑心
公司及其负责人因私设暗管排放有毒废水,涉嫌环境污染罪,被该院提起公诉。宝山区法院依法断定该单位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被告人王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据查,王明系涉案材料厂法定代表人和实践运营人,其厂首要从事内燃机、铝基双金属复合材料的加工生产,在生产过程中首要发生钢板酸洗废水、铝板去油废水。其厂发生的钢板酸洗废水、铝板去油废水,存储在其厂酸洗生产线北侧的2座塑料容器内,加碱处理后,再采用液下泵接塑料软管将废液排放至厂北侧的河道。厂里的废液排放运用塑料软管作为暂时的排放管道,其事前没有向环保局陈述,该排放口也没有设置排放口标志牌。
暂时管道中排放的废液,首要来自酸洗过程中发生的母液,后经宝山区环境监测站出具的《测试陈述》证明,该厂废液外排口的废液总铬浓度为12mg/L,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越国家污染物排放规范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据法令授权拟定的污染物排放规范三倍以上,且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危险废物断定阐明》证明,该酸洗母液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所列的危险废物。而该厂在没有酸洗母液的处置才能和资质的情况下,私设暂时塑料暗管将这种含重金属的危险废物直接排放至河道,长此以往,将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坏,甚至会影响到周边居民的日子。
经审查,检察机关以为,违法嫌疑单位经过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嫌疑人王明,违背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峻污染环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违法嫌疑单位及违法嫌疑人王明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