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证寓居证持有人享有与本地户籍居民同等的出入境权益,
公安部于2016年3月29日发布公告,决议自2016年4月1日起,在全国实施寓居证准则的县级以上城市,实施寓居证持有人在寓居地申办因私出入境证件的便民利民办法。
南宁也归于执行该便当办法的城市,即自4月1日起,在
南宁市寓居且持有合法有用寓居证的人员(含外省户籍和
广西区户籍人员,挂号存案国家工作人员在外)可向
南宁市及市辖各县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请求处理因私出入境证件。据了解,目前约有16万非
南宁市户籍人员持有有用寓居证,将享受到该便当办法。
据悉,
公安部托付寓居证持有人寓居地的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代其户籍地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接纳请求材料,并制发出入境证件。出入境证件请求仍由寓居证持有人户籍地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批阅。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将在受理请求后的30日内签发出入境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