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原单位擅自停缴了本人的住房公积金,在购置商品房时,公积金账户被冻结,无法申请贷款,只能用其丈夫名义申请,由此产生了利息差额。为此,陈女士 将曾供职的
公司诉至法院索赔。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法院判决
公司应向职工支付违法停缴住房公积金期间的损失1200元,但驳回了陈女士超出局部的诉 讼恳求。
利息差额损失过万
陈女士诉称,2012年底她入职北京某
公司,2014年9月起该
公司中止为其交纳住房公积金。后陈女士在2014年12月在购房申请公积金贷款 时,因
公司停缴其住房公积金,招致她的公积金账户冻结,无法申请贷款,只能用配偶的账户申请,致使已发作8个月的贷款利息差额损失11411元。陈女士诉 至法院,恳求判令
公司赔偿。而被告
公司未停止辩论,也未提交证据。
单位侵权理应担责
法院经审理以为,
公司在2014年9月双方未解除劳动合同的状况下,中止为陈女士交纳住房公积金的行为,构成侵权,形成其财富损失,应承当侵权损伤赔偿义务。
判决赔偿1200元
法院提示称,陈女士的住房公积金在2014年9月停缴,但其在2014年11月改换工作后才决议买房,能否购房、购多大面积的房、首付比例、商 贷几、还款年限等问题都是由陈女士本人决议的,在最终商业贷款的利息能否发作及数额上具有最终的决议权,故不能以为其所主张的购房商贷损失完整是由
公司 形成的。
陈女士的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数额为600元,单位缴存数额为600元,庭审中陈女士也认可2014年11月到其他单位工作,故法院以为其所受损 失为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单位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共1200元,
公司应补足上述差额损失。对陈女士超出以上数额的损失请求,法院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