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生儿的降生本该是件幸福的事情,但年轻母亲祝女士却怎样也快乐不起来。她的宝宝在一岁多时还不会说话,后来经检查被发现双耳畸形,而且简直完整没有听力。随后,她以进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为由,将曾替她停止产检的
佛山某
医院告上了法庭。近日,禅城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讯决,依法驳回了被告祝女士的诉求。
母亲:“正常胎儿”出生双耳失聪
祝女士说,她在怀孕初期,为了可以确保胎儿安康、扫除胎儿存在畸形的可能,在孕25周左右时特地前往
佛山某
医院停止Ⅲ级产前超声检查。2013年10月10日,祝女士在
佛山某
医院处停止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后,主治医师告知她“胎儿未见异常”,于是她就安心回老家待产直至生育。
2014年1月17日,在父母的期盼下,小文出生了。但是这并没让小文的父母幸福多久,儿子一岁多了,依然不会说话,焦急的祝女士赶紧到
广州南方医科大学南方
医院CT检查,诊断为:双侧耳郭细小及外耳道闭锁畸形,双侧听小骨发育畸形,双耳简直完整没有听力。
祝女士以为,
佛山某
医院作为三级甲等的专科
医院,产前检查业务是其强项之一,而胎儿畸形检查是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但是
佛山某
医院在对祝女士停止产检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此问题,没有尽到足够的慎重义务,招致她丧失了对胎儿停止再次检查扫除畸形的时机,进犯了她的知情权,使她丧失了能否终止妊娠的选择权,
医院应对此承当相应赔偿义务。为此她恳求法院判令
医院退还她检查费415.5元、肉体损伤安慰金5万元。
院方:听小骨畸形不属检查范围
佛山某
医院以为,院方完整依照诊疗常规包括
广东省《产科超声检查技术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为孕妇停止超声检查,并扫除了请求诊断的胎儿畸形类型,在检查报告中细致表述“超声所见”内容,没有描绘的胎儿构造不在检查范围内。在检查时由于胎儿当时双侧耳朵紧贴子宫壁,无法显现耳朵部位轮廓的图像,该状况不属于医生的差错或过错。而且孕妇在B超检查前,医生已明白告知孕妇胎儿耳朵畸形等特定畸形超声检查不出来。
佛山某
医院还指出,依据指南的规则,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在妊娠18~24周时超声应当检查出的致命胎儿畸形包括无脑、严重脑膨出、严重开放性椎柱裂、严重腹壁缺损及内脏外翻、单腔心、致使性软骨发育不良。其中,颜面部位应当察看并报告上唇皮肤能否连续,而无其他请求。
判决:医方契合标准 不存在过错
在庭审中,祝女士向法院申请
医疗过错审定。依据
医疗损伤审定意见书说明,医方超声检查医师具备Ⅲ级产前超声检查的资质,医方的
医疗过程契合
医疗标准。孕妇祝女士消费婴儿后,发现婴儿双耳畸形,形成该损伤结果的基本缘由是胎儿本身发育异常。同时,胎儿的耳部畸形不属于Ⅲ级产前超声检查必需检查出的范围之内,医方的超声检查报告内容契合规则;耳部畸形不属于致死性畸形,无终止妊娠的指征。
医疗损伤审定意见书还指出,医方的产科超声检查知情同意书及Ⅲ级产前超声检查报告已对检查范围及局限性作出书面告知,实行了告知义务。
据此,禅城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宣判,认定医方
医疗过程契合
医疗标准,祝女士主张医方承当相关赔偿义务的根据缺乏,判决驳回祝女士诉求。
禅城区法院作出此判决的理据有三:首先,医方在对祝女士停止B超检查时已书面告知检查范围及其局限性,实行了告知义务;其次,婴儿出生畸形是由其本身发育异常所形成的,与医方并无因果关系;最后,耳部畸形不属于致死性畸形,无终止妊娠的指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