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始兴县一男子把刚刚在
韶关火车东站认识的“女朋友”带回家,结果却成了引狼入室,全家被盗万余元。日前,始兴县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以偷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分金5000元。
2015年4月11日,官某在
韶关市火车东站候车室认识了李某,两人相谈甚欢。随后官某便把李某带回家住,并对家人称是其女朋友。次日上午10时,李某趁官某全家外出之际,将官某的钱包(内有现金、身份证、银行卡等物品)、官某大嫂房间内的皮包以及官某父亲床底下的现金等物品盗走,共计钱12500元。偷盗后,李某骑着官某家的自行车逃至隘子镇
汽车站,再乘坐三轮
摩托车逃至翁源县坝仔镇,并用自行车折抵50元车费。
始兴法院经审理以为,被告人李某忽视国度法律,偷盗别人财物共计钱12500元及其他物品,数额较大,其行为曾经构成偷盗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