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一男子因病逝世后,出借人拿着两张合计金额130万元的借条,向男子的妻子及父母追债。历下法院审理以为,出借人提供的证据缺乏以证明借条中所写的钱已实践托付,遂驳回出借人的还款请求。该案上诉后,
济南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讯决。
【法庭陈说】男子生前系银行员工 父母称其年收入30万
出借人韦小雪向法院提交了何星生前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条,分别为50万元和80万元。韦小雪请求何星的法定继承人清偿债务。
历下法院审理查明,被告衣吉吉与何星系夫妻,双方于2009年2月结婚,婚后无子女,何星于2013年9月因病逝世。被告何之遥系何星之父、金玉璋系何星之母。何星除被告衣吉吉、何之遥、金玉璋外,无其他法定继承人。何星生前有房产两套。韦小雪向法院提交了何星生前向其出具的两张借条,上面写着“逾期若无还款才能,以某某山庄(某某花园)房产一处作为抵押”。
韦小雪称本人系医学硕士,2009年至2011年在
青岛某
医院工作。韦小雪的父母为公务员和工人。韦小雪与何星系经人引见认识,何星由于在北京投资需求用钱,遂向韦小雪借款。韦小雪在与何星喝茶、打牌时以现金的方式向何星支付的借款。韦小雪对其上述主张,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
被告衣吉吉称,关于借款真实性没异议,其于2011年左右晓得的借款,借款听说用于北京的投资,但该借款没有用于家庭生活,不是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之遥、金玉璋主张,韦小雪所诉并非真实借款,仅凭仗条无法证明借款已实践发作。何星生前为某银行
济南分行职员,每年仅工资一项的稳定收入就在30万元左右,其家庭的主要支出为归还两套房产的贷款,每年归还约6万元左右,没有其他的大额支出。
【案件剖析】被告陈说不合常理 借条真实性引疑心
历下法院经审理以为,本案系民间借贷,民间借贷合同为理论性合同,即民间借贷以出借人实践给付借款为合同生效条件。就本案而言,关于借条的真实性有三点疑心。第一,本案两份借条均由出借人韦小雪自行打印后交由借款人何星签字,该方式与传统民间借贷买卖中借条书写习气不符,仅凭签名难以证明借条记载内容系借款人的真实意愿的自在表达。第二,韦小雪称两份借条系对双方之前债务的汇总,但两份借条上并未记载任何关于该方面的信息,韦小雪该主张无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信。第三,房屋抵押担保应当办理抵押注销,韦小雪受过硕士研讨生高等教育,应当具备该法律常识。两套房屋均办理了房产证,能够且有足够的时间办理抵押注销而未办理,无法证明韦小雪持有的两份房产证系以合法方式获得,故韦小雪据以持有两份房产证的事实印证借款真实性的理由亦不能成立。
从支付才能来看,借款发作时,韦小雪尚未参与工作,并无大额稳定的合法收入,出借如此大额的借款与韦小雪出借才能不符。另一方面,借款发作时,韦小雪并不在
济南,其称每次均系现金托付,无任何一笔经银行转账托付,无任何人在现场见证,其向朋友借款80余万元亦无任何款项经过银行转账,本人亦未将借来的款项存入银行;上述陈说不合常理,足以惹起合理疑心。
判决 驳回被告诉讼恳求
济南中院维持原判
本案审讯长张兴欣表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非金融机构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借款合同关系。民间借贷合同为理论性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以出借人和借款人之间达成货币借用合意,并以出借人实践给付借款为生效条件。被告韦小雪关于借款来源、托付方式及借款行为发作详细状况的陈说不契合生活常理,亦未向法院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按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则》之相关规则,历下法院作出判决,驳回被告韦小雪的诉讼恳求。该案上诉后,
济南中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讯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