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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网4月6日讯 省人社厅、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和省地税局4月5日结合发出通知,为实在助推实体经济企业开展,对消费运营艰难但恢复有望,暂时难以支付职工工 资、交纳社会保险费,已采取稳定就业岗位措施且没有批量减员,消费运营活动契合相关政策的企业,经批准可缓缴除根本
医疗保险费外的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达6个月。
需缓缴社会保险费的艰难企业应向统筹地域地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缓缴的险种、金额和期限等,并提供与缓缴社会保险费相关的有效缴费担保 资料。地税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征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财政部门意见,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内给予书面意见反应,之后地税机关在5个工作日 内作出能否同意缓缴的回答。
缓缴期间,艰难企业应继续按规则申报应交纳的社会保险费,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职工个人交纳的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增强核对,切 实保证职工合法权益。企业恢复缴费才能的,应提早完毕缓缴。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