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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4月8日电 (记者 申冉)7日,备受关注的
江苏省首例高考考生状告教育厅案在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庭上,原被告庭辩聚焦在:被告
江苏省教育厅能否具备法定职责公开考试信息?高考试卷因涉嫌机密所以不能公开?查询高考试卷到底有多难?
被“踢皮球”的考生诉求到底难在哪里?
2015年高考成果发布后,
江苏省泰兴第一中学考生小闻发现,历史成果居然是C等。平常历史模仿成果一向得A或A+的她,疑心本人的考卷被评卷教师误判了。
当年6月,小闻向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请求查看本人的考试答卷。在收到的回答中,考试院称,成果精确无误,学生不能查看答卷。
关于考试院的回答,小闻一家人无法承受。于是,他们向考试院的上级主管部门
江苏省教育厅申请公开历史答卷。半个月后,
江苏省教育厅的回复是:“不予公开,答卷、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施行细则依照国度机密级事项管理”。
2015年10月,小闻一家向国度教育部提出了行政复议。2015年11月15日,教育部出具教复字(2015)19号行政复议决议书,请求撤销此前
江苏省教育厅作出的“不予公开答卷”的行政回复,同时请求
江苏省教育厅于15个工作日内对陈女士的申请重新作出回复。
当年12月14日,
江苏省教育厅根据教育部请求,出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回答告知书:“我厅不存在你申请公开的信息,倡议你向
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申请公开相关信息。”
随后小闻一家再次调头向考试院提出公开信息申请,得到的回应仍是“不予公开”。
在被两个部门三番四次“踢皮球”之后,小闻的母亲陈女士一气之下将
江苏省教育厅告上法庭,请求公开小闻的历史答卷、原始分数以及划分各等级的分数线等信息。
考试院?教育厅?谁有权决议能否公开查卷?
在当天的庭上,被告以为,依照《
江苏省教育厅(中共
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则》(苏办(2009)44号)中“主要职责”第12条“担任各类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考试和学籍学历管理工作”,明白了被告
江苏省教育厅具有高考工作的管理职能。
同时,据最新的《2015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务工作规则》,第五章第三十三条规则:“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应依照教育部有关规则制定考生成果复核方法及其程序,向考生提供成果复核效劳。成果复核方法及程序应告知考生。”
第六章第四十一条规则:“考试信息由教育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向社会发布。未经教育部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个人提供。”
“从这些规则能够看出,教育部、省教育厅能够是考试信息的公开方、也是考试信息公开的受权方。”被告代理律师庭上指出。
对此,被告
江苏省教育厅代理律师辩称,同样依据该《规则》第四十条:“评卷工作中产生的一切触及考生答卷、评卷状况、考试成果等考试信息,只能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留存。”教育厅不留存任何考试信息。
此外,“考试院在回恢复告申请时,确有向教育厅报告,但并无向教育厅咨询回复内容,考试院系独立事业单位,独立完成回复。”
当被告质问被告在高考中的职责时,被告代理人和
江苏省教育厅出庭代表在私语之后,向法庭表示,代理人并不分明教育厅在高考中的职责,将在三个工作日内向法庭呈送书面报告。
被告则在庭上直言,教育厅才是信息公开的受权方和决议方,采取逃避的方式,“与下属机构考试院相互‘踢皮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