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州墙体广告 4月14日,
常州市检察院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许建惠、许玉仙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在
常州开庭审理。
常州市中级法院当庭宣判,两被告赔偿环境修复费150万元。
2010年上半年至2014年9月份,许建惠、许玉仙在武进区租用别人厂房,在无照无证的状况下,擅自从事废树脂桶和废油桶的清洗业务,违法处置清洗废桶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形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公益诉讼人以为,被告许建惠、许玉仙施行了污染环境的行为,形成了环境的严重污染,损伤了社会公共利益,依据相关法律规则,许建惠、许玉仙应当承当环境污染损伤赔偿义务。因目前
常州不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适格主体,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损害状态。依据民诉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受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局部地域展开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议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施行方法的规则,向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双方停止了充沛质证举证,专家辅助人到庭发表意见。最终,法院当庭判决被告许建惠、许玉仙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50万元,该款于判决发作法律效能之日起30日内支付至
常州市环境公益基金专用账户。
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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