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墙体广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结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白贪污罪、行贿罪的定罪量刑规范以及贪污罪、行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准绳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立功。
2015年11月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行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规范,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宏大”“数额特别宏大”,以及 “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受权,经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规范作出规则,将 两罪“数额较大”的普通规范由1997年刑法肯定的五千元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宏大”的普通规范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宏大”的普通标 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司法解释同时规则,贪污、行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查刑事义务;数额不满“数额宏大”“数额特别宏大”,但到达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分。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行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则,该司法解释明白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刻执行 过重,判处普通死缓又偏轻的严重贪污行贿罪犯,能够决议终身监禁。同时,凡决议终身监禁的,在一、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当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议,而 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