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中山墙体广告 车辆停放在室内停车场不到两小时,竟被人用硬物划下一条50多厘米长的痕迹,更为重要的是,在停车场内居然无监控掩盖,而物管
公司也以“只停放不保管”为由,回绝担任。25日下午,邬女士在兴中广场停车场内就遭遇了这一幕。
现场:车尾留下50厘米划痕
在 兴中广场公开一层停车场B 区的一个停车位上,记者看到了邬女士被划伤的银色越野车。在越野车的尾部,一条超越50厘米的划痕明晰可见。整条划痕的中间部 分划出了一个圆圈,邬女士肯定地以为,这基本不是无意的擦碰,而是有人刻意在划车。民警到场勘察后,也认同了邬女士的见地。
记者随后看 到,由于停车场内其他位置上停满了车辆,仅仅是邬女士一台车被划伤,这到底是报仇还是另有缘由?邬女士说,这或许与她停车没有停正车位有关,由于当时她停 车时,左边一个车辆就已停偏,招致她所停的车位有局部被占,为防止发作触碰,她只能选择同样倾向旁边空车位停车,或许是有人看到邬女士车辆停了两个车位而 做出了偏激行为。
“即使我的车停不好,也不能划车,物管部门也应该维护我们的停车平安。”邬女士以为,物管有义务从监控中找出划车的人,并承当保管不力的义务。
物管:车辆“只停放不保管”是惯例
在邬女士提出查看监控的请求后,接案民警到物业
公司监控室停止了查看,却发现原来邬女士停车的位置正好是停车场的摄像盲区,而依据其他位置摄像头,也没有方法判别出详细是何人划了邬女士的车。
对 于邬女士提出的保管义务问题,物管
公司安管部经理陈先生的回应是车辆“只停放不保管”,并称这是一切市内停车场的惯例。物管
公司只要辅佐
公安部门调查的义 务,并没有直接赔偿车主的义务。只要在
公安部门肯定是物管
公司缘由招致事故发作的状况下,物管
公司才有可能给予赔偿。
关于邬女士所说的付费停车状况,物管部门的解释是收费只是停车位的占用费,而非保管费。
律师:物管应承当义务
物管口中“只停放不保管”的惯例,在法律上能否成立?记者随后咨询了
广东国融律师事务所律师陈一杏。陈一杏表示,这样的说法基本不能成立。
陈 一杏说,依据《合同法》第374条规则:“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当损伤赔偿义务,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 本人没有严重差错的,不承当损伤赔偿义务,”可见,在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不善形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准绳上保管人都就应当承当损伤赔偿义务,但保管在有 偿与无偿的状况下,保管人义务的大小轻重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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