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临沂墙体广告 被告兰陵集团、兰陵股份系始创于上世纪中叶的酒类消费企业,已成为国内白酒消费 著名企业,其“兰陵”商标被授予著名商标,被告企业、产品及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兰陵大曲”系
山东省苍山县兰陵美酒厂、
山东兰陵美酒厂 及两被告的传统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是
山东及周边省区中底档白酒的知名商品。“兰陵大曲”成为该知名商品的特有称号。其特有的瓶贴装潢成为该知名商 品的特有装潢。被告消费、销售的“新大曲酒”瓶贴及包装箱图案的颜色、字体、图案、构图等构成要素与被告“兰陵大曲”瓶贴及包装箱图案的颜色、字体、图 案、构图等构成要素相同,除产品称号和小字体内容销有不同外,整体的视觉效果没有明显的差异。
【审讯】
被告苍山县兰陵酒厂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则的不合理竞争行为。被告恳求被告苍山县兰陵酒厂中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事实 分明,证据充沛。被告作为比邻被告的同类企业,违背老实信誉准绳,长期擅自运用与被告知名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应用被告产品的名誉及知名度,误导消费者以 谋取数额较大的非法利益,且系重复成心侵权,判决:被告苍山县兰陵酒厂立刻中止消费、销售并招回已投放市场的与被告“兰陵大曲”包装装潢近似的“新大曲 酒”,销毁与被告“兰陵大曲”包装装潢近似的瓶贴与包装箱;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及遏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万元。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审讯决。
【评析】
本案系仿冒知名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合理竞争案件。本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对此类案件确立了以下考量要素: 一、被仿冒的对象必需是知名商品。二、被仿冒的包装、装潢必需是知名商品所特有。三、仿冒者运用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四、仿 冒者运用的结果招致市场混杂或误认。对相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指导作用。
2、被告太仓市世佳实业有限
公司与被告
上海裕中实业有限
公司、
临沂市圣亚精密
化工有限
公司、
临沂市圣亚印铁制罐有限
公司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合理竞争纠葛案
【案情】
被告世佳
公司经合法受让,获得核定运用商品为第1类的第3544032号“裕中”商标(斜体)、第 7293168号“裕中”商标、第3、5、7、8、9、21类等类别上停止防御注册、注册号分别为第7293181号、第7293190号、第 7293206号、第7293227号、第7293244号、第7293262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
上海裕中
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9日,注册 资本为400万钱,运营范围为建筑资料、橡胶制品、防水资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
化工产品及原料等。被告世佳
公司消费的“裕中”牌发泡胶与被告消费 的发泡胶包装装潢不近似,不致造消费者混杂。
【审讯】
临沂中院以为,被告世佳
公司依法获得第3544032号“裕中”注册商标、第7293168号“裕中”注册商 标等注册商标用权。被告裕中
公司运用的“誉中”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被告的“裕中”牌发泡胶的包装、装潢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特有包装、装 潢”的显著特性。被告 “誉中”牌发泡胶的包装、装潢不构成对被告的不合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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