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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公布2015年度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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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4月27日 11:04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山东临沂墙体广告

  山东临沂墙体广告  被告兰陵集团、兰陵股份系始创于上世纪中叶的酒类消费企业,已成为国内白酒消费 著名企业,其“兰陵”商标被授予著名商标,被告企业、产品及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兰陵大曲”系山东省苍山县兰陵美酒厂、山东兰陵美酒厂 及两被告的传统产品,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是山东及周边省区中底档白酒的知名商品。“兰陵大曲”成为该知名商品的特有称号。其特有的瓶贴装潢成为该知名商 品的特有装潢。被告消费、销售的“新大曲酒”瓶贴及包装箱图案的颜色、字体、图案、构图等构成要素与被告“兰陵大曲”瓶贴及包装箱图案的颜色、字体、图 案、构图等构成要素相同,除产品称号和小字体内容销有不同外,整体的视觉效果没有明显的差异。
  【审讯】
  被告苍山县兰陵酒厂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合理竞争法》第五条第二项规则的不合理竞争行为。被告恳求被告苍山县兰陵酒厂中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事实 分明,证据充沛。被告作为比邻被告的同类企业,违背老实信誉准绳,长期擅自运用与被告知名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应用被告产品的名誉及知名度,误导消费者以 谋取数额较大的非法利益,且系重复成心侵权,判决:被告苍山县兰陵酒厂立刻中止消费、销售并招回已投放市场的与被告“兰陵大曲”包装装潢近似的“新大曲 酒”,销毁与被告“兰陵大曲”包装装潢近似的瓶贴与包装箱;赔偿被告经济损失及遏止侵权的合理支出20万元。宣判后,被告上诉,二审维持了原审讯决。
  【评析】
  本案系仿冒知名商标特有的包装、装潢的不合理竞争案件。本院在本案的审理中对此类案件确立了以下考量要素: 一、被仿冒的对象必需是知名商品。二、被仿冒的包装、装潢必需是知名商品所特有。三、仿冒者运用与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相同或近似的包装、装潢。四、仿 冒者运用的结果招致市场混杂或误认。对相似案件的审理起到了指导作用。
  2、被告太仓市世佳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裕中实业有限公司临沂市圣亚精密化工有限公司临沂市圣亚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损害注册商标专用权、不合理竞争纠葛案
  【案情】
  被告世佳公司经合法受让,获得核定运用商品为第1类的第3544032号“裕中”商标(斜体)、第 7293168号“裕中”商标、第3、5、7、8、9、21类等类别上停止防御注册、注册号分别为第7293181号、第7293190号、第 7293206号、第7293227号、第7293244号、第7293262号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上海裕中公司成立于2012年12月19日,注册 资本为400万钱,运营范围为建筑资料、橡胶制品、防水资料、机电设备、五金交电、化工产品及原料等。被告世佳公司消费的“裕中”牌发泡胶与被告消费 的发泡胶包装装潢不近似,不致造消费者混杂。
  【审讯】
  临沂中院以为,被告世佳公司依法获得第3544032号“裕中”注册商标、第7293168号“裕中”注册商 标等注册商标用权。被告裕中公司运用的“誉中”商标,不构成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近似。被告的“裕中”牌发泡胶的包装、装潢不具有法律意义上“特有包装、装 潢”的显著特性。被告 “誉中”牌发泡胶的包装、装潢不构成对被告的不合理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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