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
公司监事会及整体监事确保本布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个别及连带责任.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监事会于2016年4月26日收到
公司监事蔡盛林先生递交的辞去职务报告.蔡盛林先生因自己因素,向
公司监事会请求辞去
公司监事职务及向
公司请求辞去
公司内一切作业.
公司将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赶快完成监事补选作业,确保监事会正常运作.
公司对蔡盛林先生在
公司任职期间所做的奉献表示感谢.
特此布告.
2016年4月27日
证券代码:600252 证券简称:中恒集团 编号:临2016-37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本
公司董事会及整体董事确保本布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伪记载、误导性陈说或许严重遗失,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当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子所在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定.
●涉案的金额:132,686,967.23元.
●是不是会对上市
公司损益发生负面影响:无负面影响.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中恒集团"或"
公司")此前于2016年1月23日和1月26日别离发布了《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触及诉讼布告》(临2016-04)、《
广西梧州中恒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触及诉讼的补充布告》(临2016-08).
2016年4月25日,
公司收到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民初1号】《民事判定书》,现将该诉讼的详细发展状况布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状况
公司因2012年度转让全资子
公司钦州北部湾
房地产公司股权的事项,被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于2015年12月8日向
广西壮族自治区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
梧州中级法院")提起诉讼.
二、诉讼请求
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要求本
公司承当其在股权转让过程付出的各项丢失费用以及违约金合计127,619,779.00元和逾期付款的利息4,647,203.23元总计 132,686,967.23 元.
三、诉讼的裁决状况
该案子于2016年 3 月 8 日在
梧州中级法院进行了开庭审理.2016年4月25日,
公司收到
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4民初1号】《民事判定书》.判定成果如下:
驳回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子受理费705234.84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710234.84元,由原告关仕杰、苏凯林、甘伟忠共同担负.
四、本次诉讼对
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等的影响本次诉讼裁决成果未对
公司本期赢利或期后赢利造成影响.
五、备检文件
【(2016)桂04民初1号】《民事判定书》
特此布告.
新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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