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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实施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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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02日 10:05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四川墙体广告

  四川墙体广告 第一条 为遵循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执行省委十届三次、四次、五次、六次、七次全会布置,结实建立和遵循执行五大开展理念,加速推动生态 文明建造,健全生态文明准则系统,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本维护职责,依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危害职责追查方法(试行)》等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 法律法规,联系我省实践,拟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城镇(大街)以上各级党委、政府,县级以上有关作业部分及其有关组织的领导成员,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有关组织领导人员。
  第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对本区域生态环境和资本维护负总责,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成员承当主要职责,别的有关领导成员在职责范围内承当相应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的有关作业部分及其有关组织领导人员依照职责别离承当相应职责。
  第四条 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危害职责追查,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平、科学确定、权责共同、终身追查的准则,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第五条 生态环境维护有必要建立底线思想,设定并严守资本耗费上限、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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