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雅安
墙体广告 2014年5月,张某到新津一家钢结构
公司作业,两边签了劳动合同。2014年年末,张某以
公司没给自个买社保为由请求革除合同,并向法院诉求经济补偿金。
法院审理以为,尽管该
公司称未交纳社保的因素是张某不愿采购,且屡次告诉张某均不合作交纳,但该
公司提交的依据不足以证实是张某主动抛弃的。终究判定该
公司支付张某经济补偿金。
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采购社保,劳动者能够革除劳动合同并索要经济补偿金。而交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不能因劳动者未 提出采购或许不合作用人单位处理相关手续而革除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即便在实际生活中,有有些劳动者因自己因素主动书面请求
公司不采购社保,该事由也不能 革除
公司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