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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电动车追尾小轿车 驾驶员摔伤还得负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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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10日 03:05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湖南湘潭墙体广告  “撞了电动车,怎样都要负点责。”这是不少汽车驾驶员潜认识里的想法。5月9日,湘潭县交警大队出具的一份事故义务认定书中,违规的电动车车主虽受伤,但她要承当全部义务。
  5月3日上午11时10分,胡女士驾驶电动车沿湘潭县易俗河镇银杏路由北往南行驶,途经银杏路018灯杆地段时,前方同向的小车放慢了车速,胡女士来不及刹车与轿车追尾,她当即连人带车摔倒在地。
  交警把事发时的监控录像回放给我们看,事发当天天气较好,临近中午银杏路车辆较密集。在银杏路上,机动车道和非机动车道有明显界线划分,两者以绿化带相隔离。但是胡女士的电动车从在监控画面中呈现时,就不断行驶在机动车道,“她在车流中随意交叉,十分风险。”民警说,胡女士驾驶电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同时留意力不集中,没有与前车坚持平安车距,是形成事故的基本缘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平安法》第五十七条规则:“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恪守有关交通平安的规则,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而小车驾驶员正常行驶,没有其他违法交通行为。因而,交警断定徐女士承当事故全部义务。
  “起初,她本人也不能承受这个义务认定。”担任调处这起事故的交警说,不少人对交通事故义务划分的了解存在误区,觉得电动车等非机动车,跟汽车相撞,总归是汽车的义务。由此招致了电动车驾驶员肆无忌惮地横冲直闯,“有人以为交警只能对机动车罚款记分,管不了非机动车。”
  交警表示,认识误区是形成电动车交通乱象的本源之一。对事故义务的划分,并不会如传言中那样偏袒任何一方,而是依照事发时的详细状况剖析判别。就像徐女士这起案例,即使她赔付才能不如汽车驾驶员,且本人受伤,但依然因多项违法需求承当事故的全部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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