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荆门墙体广告 京山的小两口闹对立,媳妇一气之下回了娘家。本是和老伴、儿子一同到亲家接媳妇回家的陈某,竟和亲家公徐某干起仗来,并把亲家公打伤。京山法院审理此案后,判处陈某补偿徐某经济损失16725.7元,徐某不服判定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以为,现实清楚,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徐某的女儿嫁给陈某的儿子,两人系亲家联系。2013年,小两口发作对立,徐某的女儿于3月份离家出走,6月份回到娘家。6月17日21时许,陈某和老伴、儿子一同来到徐某家计划接媳妇回家。见徐某不在,陈某便给徐某打电话。徐某其时在同村村民董某家帮助装香菇袋料,容许吃完饭回家。吃完晚饭后,徐某忧虑陈某捣乱,就让董某骑
摩托车送自己回家。刚到家门口,陈某就抢走
摩托车钥匙,并赶走董某,责问徐某女儿的下落。继而两边发作争持,陈某上前朝徐某头部打了一拳,将其摔倒在地,并将腿压在徐某身上,用拳头冲击徐某头部。徐某爬起来后,再次被陈某推倒在地,见徐某未还手,陈某才松了手。陈某离开后,徐某报警。经京山县
公安局证据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害程度确定,徐某所受损害程度为轻伤(一级)。
京山法院审理以为,徐某指控陈某犯成心伤害罪的证据不足,不能成立;陈某在儿子儿媳产生对立后不镇定处理,打伤徐某,侵犯了徐某的健康权,应补偿经济损失16725.7元。徐某不服判定上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的现实和一审一样,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