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墙体广告策划 小区防空地下室车位的运用权,值不值得买呢?”日前,
温州市区何女士咨询这件事。她说,因为车位紧张,最近想买个车位,小区防空地下室车位
报价优惠,且出售员称非战时运用功能与有产权的车位相同,可是没有产权证。所以她既心动又有些犹豫。
据统计,截至2015年,
温州市约有395万平方米联系地面民用建筑建筑的战(灾)时可用于防空(灾)的地下建筑物,大都作为车库。那么,这批建筑物产权归谁?能否出售?来听听市人防办工作人员和律师是怎样说的。
专业人士:
无产权的不能生意,但能租借运用权
防空地下室由建造单位出资建造,按照谁建造谁获益的原则,由建造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办理运营。
温州市大都防空地下室作为车库用处,也有部分作商业用处。但大都防空地下室范围内的车位是无产权证的。
“现在《防空法》《物权法》都没有明确防空地下室车库产权疑问,这是一个空白。
温州市在实际操作中,遇到防空地下室产权疑问通常采取暂时放置的处理方法。”市人防办有关人员说。
市人防办工程办理处有关人员介绍,2010年1月1日开端施行的《
温州市物业办理方法》明确规定:物业办理区域内的防空地下室平常用作泊车位的,应当向整体业主敞开,建造单位不得出售。防空地下室平常用作泊车位收取的泊车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用于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保护办理和泊车办理的必要支出。详细收费规范由
报价主管部门会同物业、人防主管部门拟定。
律师:
签定合同,租借者仅取得约好时期的运用权
与建造
公司签定运用权协议后,可以保障消费者权益吗?有无隐患?
对此,
浙江旭峰律师事务所薛孝桃律师剖析,关于处于防空地下室内的无产权车位,在现在的方针法令环境下,开发商其实并不具有相应车位的所有权。换言之,现在开发商是无权出售该部分车位的。同时,关于与建造
公司签定的运用权协议,该协议仅是办理部门与租借者对车位运用权的约好,租借者仅取得约好时期该车位的运用权。运用期限到期后,租借者对该车位的所有权(包含运用权)并不受法令保护。
新美
广告公司:http://www.hbxmad.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