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扬州墙体广告 2015年7月30日清晨,男子朱某到江都郭村镇一出租房内欲行窃时,被12岁男孩小乐发现。为了逃窜,他竟将小乐掐死。关于此案,本报曾停止跟踪报道。
昨天下午,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停止宣判。朱某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富。
【回放】
入室偷盗惊醒孩子,他竟下狠手
朱某,1992年4月出生,
山西运城人;死者小乐,2003年8月出生,
浙江人,父亲多年前到江都郭村镇承包农田,并在这里租房生活。2015年7月初,小乐随母亲到郭村镇和父亲聚会,平常,住在院内东侧厢房最北边的房间。
2015年7月30日清晨,朱某来到小乐暂住地左近,翻墙进入院内,施行偷盗。当他在小乐房间翻找财物时,发出动静。小乐惊醒后起身,并质问朱某,“你是谁,你是谁……”
因担忧小乐的喊叫,惊扰大人,本人逃不进来,朱某遂用双手卡扼小乐颈部,并将小乐摁倒在床上,直至对方不再对抗才逃离现场,后躲入江都郭村镇村民老胡(化名)家的杂物间避雨。
当天清晨4点30分左右,小乐的父母发现小乐死亡,立刻向
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警方停止了现场勘查,并提取了相关痕迹物证。经审定,小乐系被别人扼压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2015年8月1日早晨,老胡夫妇在杂物间发现朱某,以为他是漂泊汉,报警求助。民警将朱某带至
公安机关,在核对其身份时,民警发现他在“小乐被害案”中有严重作案嫌疑,经过勘验检查和教育讯问,朱某才交代了本人的立功事实。
【庭审】
生活困顿初犯案,当庭哭求原谅
4月25日,经
扬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朱某出庭受审。公诉机关指控,朱某在入户偷盗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致人死亡,应当以抢劫罪,追查朱某的刑事义务。
关于公诉机关的指控,朱某表示认罪。他称,本人在
苏州打工期间,被人骗走了钱,生活困顿,准备去泰州打工,可中途下错了车,才抵达江都,事发当天清晨,他翻入小乐家,在厨房偷吃东西后,见厨房对面的厢房没锁门,就进去准备偷点钱再走。没想到,惊醒了小乐……在最后陈说时,他声泪俱下,恳求被害人家眷原谅,希望法庭给他一次重新做人以及给予被害人亲属补偿的时机。
朱某的辩护人则提出,朱某之前无违法立功记载,是初犯;朱某系因被人骗取钱财,生活所迫而停止偷盗,本无伤害小乐的预谋,经教育后真诚悔罪,倡议法庭对他从宽处置。
因案情严重,法庭审理后未当庭宣判。
【判决】
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死刑
昨天下午,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停止公开宣判。法院以为,朱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翻墙入户施行偷盗,在被小乐发现后,为阻止小乐呼喊并被抓住,在明知小乐是一名孩子的状况下,紧紧掐卡其颈部,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
关于朱某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法院没有采用。理由是,法院以为,固然朱某系初犯、因生活所迫施行偷盗,归案后照实坦白、庭审中认罪悔罪,但综合朱某入户偷盗过程中为抗拒抓捕,而采用暴力手腕致被害人死亡,结果严重,社会危害性极大,且被害人家眷激烈恳求从严惩办等情节,尚缺乏以对其从轻处分。
据此,法院以抢劫罪,判处朱某死刑,剥夺政治权益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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