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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年无故杀害他人 案后竟然酣睡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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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5月26日 03:05 相关案例: 本文标签: 安徽安庆墙体广告

 安徽安庆墙体广告 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23日审结一同严重成心杀人案件,未成年被告人余某某依法被判处无期徒刑. 余某某,男,1999年3月4日出世,系潜山县某高中在校学生,后因出现厌学心情并一度休学,随之发生杀人的主意. 2015年8月18日18时许,余某某带着事前采购的一把双刃刀从家中出来,乘机杀人.其步行至潜山县梅乡镇小河沿5号被害人汪某某(女,45岁)家门口时,看见汪某某家院门及高楼一楼大门打开,余某某遂进入汪某某家院内,右手持双刃刀,躲在高楼大门门口左边.汪某某从高楼大门出来时,余某某趁其不备,持双刃刀刺入其右颈处.汪某某俯身倒地,余某某将双刃刀抽出,又向汪某某后颈部猛刺数刀,致汪某某逝世. 余某某随即进入汪某某家中,关上大门,从客厅沿着楼梯跑到楼顶,妄图沿着同排相连的居民住宅楼楼顶渠道出逃,在寻找出路未果后又回来楼顶渠道.余某某自觉疲倦,便在楼顶渠道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接到报案抵达现场的民警将在楼顶渠道上睡觉的余某某捕获,并在其身边抄获作案工具双刃刀.经判定,汪某某系因颈部遭锐器刺戳致右侧颈总动脉决裂,导致大失血逝世. 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经审理以为:被告人余某某因厌学,仿效网络游戏用刀随机杀人的情节,持刀接连刺戳被害人汪某某颈部,致汪某某颈总动脉决裂逝世,其做法已构成成心杀人罪.其违法时不满十八周岁,依法不适用死刑.余某某虽在到案后照实供述违法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但鉴于其随意杀戮无辜被害人,片面恶性深,结果特别严重,损害性极大,且没有对被害人亲属给予补偿,亦没有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对其不予从轻处分.根据余某某违法的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损害程度,作出如上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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