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墙体广告 网购遇到问题商品需求退货时,不少商家会以“已拆封”、“试用过”等理由回绝退货。今后,这一情况将有改善。
近日,国度工商总局发布了《消费者权益维护法施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共八章、七十条。其中提到,运营者不得擅自扩展不适用无理由 退货商品的范围,拆封商品也能够“无理由退货”。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则,未经消费者同意,运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采购电话。关于拒 不依法处置缺陷商品的商家,将会遭到相应处分,情节严重者,责令停业整理并撤消停业执照。
各界人士可在9月5日之前登录工商总局官网或经过邮寄信函至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维护局、发送电子邮件至12315@saic.gov.cn等方式提出意见。
亮点
不影响“商品完好”即可退货
退货费事是不少消费者网购时的一大困惑。消费者退货时,商家普通都会请求商品完好,以至请求商品不得拆封、试用。新《消法》的亮点之一就是支持网购7日无理由退货。
此次的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提出,运营者除按照《消费者权益维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则外,不得擅自扩展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商品的范围。
该条例明白提出,商品可以坚持原有质量、功用,包括商品自身、配件、商标标识、运用阐明书等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消费者基于查验需求而翻开商 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质量、功用而停止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运营者应当在签收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消费者返还已支付的货款。
该条例拟规则,对拆封后易招致商品性质改动、影响人身平安或者生命安康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等状况,能够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则。但未经消费者确认的,运营者不得回绝七日无理由退货。
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推送商业信息
网购后,不少消费者会不时收到网店商家推送的
广告信息,有些是短信,有些则是采购电话。对此,该征求意见稿拟规则,运营者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泄 露、窜改、毁损其搜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未经消费者同意,不得向别人提供消费者个人信息。经过处置无法辨认特定消费者且不能恢复的除外。
征求意见稿还提到,未经消费者明白同意或者恳求,运营者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采购电话。消费者同意运营者向其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或者拨打商业性采购电话的,除双方另有商定以外,不得请求消费者承当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