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防城港墙体广告 距全国人大审议经过《劳动合同法(草案)》已过去整整9年。这9年间,争议不时,特别是近期,关于《劳动合同法》的争论再趋剧烈。
此番争论的焦点集中在:《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的维护能否过度,《劳动合同法》能否是企业利润下滑、经济衰退的主要缘由之一,签署无固定期限对大中小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做法能否适宜等。
由于当前我国正展开供应侧变革,企业在着力降本钱、过剩行业着力去产能,《劳动合同法》能否能顺应这种变革的需求?能否需求修订?《中国经济周刊》对这些问题和争议停止了采访。
争议一
不犯大错,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立法太向劳动者倾斜了?
9年前,早在《劳动合同法》处于“草案”研讨起草阶段,就躲藏着将来将会“发作一场剧烈争议”的基因。
2007年6月29日,在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历经4次审议的《劳动合同法》以“145票同意,0票反对,1人未按表决器”获高票经过。
但是,高票经过的背后,仍然有诸多争议,而且争议随同了立法调研、起草和审议的整个过程。
“当时大到立法目标,小至每个详细条款,劳动关系双方、相关企业等各个方面的意见都逆来顺受。”中国劳动学会副会长苏海南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引见说。
特别在经济新常态的当下,企业本钱上升、利润降落,企业主的反响比拟剧烈。
“目前最让我头疼的是对员工的管理。员工随意说一句家里有事,说不来上班就不来了,即使签了两年的劳动合同,照样能够不来。我们不能扣着他的押金,也不能扣着工资不发给他,不发工资人家就去仲裁你了,拿他没有任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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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总经理,
公司2004年成立,在胜利渡过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一路摸爬滚打至今已12年,如今企业具有员工20多人。5月30日,她向《中国经济周刊》记者说起员工管理问题时长吁短叹。
赵秀秀所遭遇的人员管理问题,在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则: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依照法律规则,只要严重违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严重渎职,两袖清风,给用人单位形成严重损伤的条款,
公司才干解除劳动合同。这些都是严重的事项,普通状况下犯的小错,是开不掉人的,要开人就给予经济补偿。立法太向劳动者倾斜了。”赵秀秀说。
争议二
无固定期限大中小企业不能一刀切?
在《劳动合同法》的争议中,签署无固定期限条款的争议也很大。
《劳动合同法》规则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商定无肯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该法第十四条规则: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则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我最头疼的是曾经签了两次劳动合同的,接下来我要不要跟他签无固定期限。假如签了,员工以后有问题就不好开掉了。假如不签,就得给他经济补偿。”赵秀秀 经过《中国经济周刊》表示,希望用工可以灵敏一些,能否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主动权可以把握在企业手里,而不是按法律规则的第三次一定得签无固定期限合同。
赵秀秀只是众多小微企业的代表,在倡导群众创业、万众创新的今天,小型、微型企业迅猛开展,这类主体对用工灵敏性的需求愈加激烈。
赵秀秀所言得到苏海南副会长的认同:“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小微企业难以做到。”
苏海南回想,《劳动合同法》在2007年讨论的过程中,相当局部人是不太同意签两次合同后劳动者就有权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
“大中型企业与劳动者签无固定期限合同具备这个条件,小微企业就不应与大中型企业一样完整按一个规范、一套制度去做,应该有所区别;否则小微企业难以存 活。”苏海南以为,大中型企业签无固定期限的面不要太大,至于签几次合同就能够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等细节问题,下一步能够再研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