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阜阳墙体广告 女孩在麦地游玩,不幸触碰到散落的带电播送线,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后,女孩的家人请求赔偿,而这根“夺命”的播送线,却牵出了多方当事人。最终,法院判决四方当事人共同担责。
2015年11月,皖北的
乡村,小麦曾经根本播种终了,正等着来年收获。但是,一件突如其来的不测突破了颍上县杨湖镇一个村庄的寂静,也给村民王利一家人带来了宏大的悲哀。
当日午后,王利的女儿、还不满10岁的小梅在离家不远的麦地里游玩,一不当心,她触碰到了麦地里散落的带电播送线。后被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
悲哀之际,王利和妻子提起诉讼,请求取得赔偿。而在一番调查之下,发现“夺命”的播送线触及多方当事人。
原来,这条播送线是颍上县杨湖镇某村委会于2008年所拉,借用的是中国某通讯
公司颍上分
公司的杆路架设,事发时已被废弃。
播送线下端散落在麦地里,上端局部线路与某电力企业的居民用电线路捆绑在一同。而漏电的电线就是村民李某家运用的普通居民用电线路,因年久老化,用电线路绝缘外皮局部零落。播送线与居民用电线路相连后导电,形成散落在麦地里的播送线带电,招致此次事故的发作。
颍上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该漏电线路是电力企业借用某通讯
公司颍上分
公司的杆路架设,依据相关法律,电力企业应当作好用电设备的定期巡查、维护、安 全管理工作,且其是事发线路运转利益的享有者,有一定的过错,应承当相应的义务;某通讯
公司对该线路隐患未尽到相应的肃清、管理等平安义务,与事故的发作 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应承当相应的义务;该播送线已被废弃多年,村委会未及时肃清,消弭平安隐患,没有尽到平安管理义务,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当相应的责 任;事发地段的漏电电线绝缘表皮多处暴露,作为长期运用该电线的用户李某,对该线路的平安隐患状况没有尽到相应的留意、管理义务,具有过错,应承当相应的 义务;小梅的父母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相应的监护义务,本身存在过错,应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义务。
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某电力
公司赔偿6万余元;某通讯
公司颍上分
公司赔偿约15万元;颍上县杨湖镇某村民委员会赔偿2万余元;李某赔偿约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