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墙体广告 2015年6月26日,宁芜高速下行线
芜湖段发作一同货车与客车相撞的严重交通事故,形成13人死亡,24人不同水平受伤。近日,这起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严重影响的交通肇事案在鸠江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沙某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2015 年6月26日14时50分许,沙某驾驶皖E02457号大型普通客车由黄山市黄山区返回
马鞍山市当涂县。雨天行经G4211宁芜高速下行线
芜湖段 69KM+270M处施工路段,未依照该路段40公里/小时的限速标志行驶,在以88公里/小时的速度经过高速公路预留中央分隔带启齿向左变换车道时,亦 未依照操作标准平安驾驶,超速冲破隔离设备,车前部位撞击驾驶方向左侧防撞护栏致车身向右倾斜,相对方向蔡某某驾驶的赣CB4035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因避 让不及,货车前部左侧与客车顶部后侧及车身右侧后部发作碰撞,形成货车驾驶员被害人蔡某某当场死亡、皖E02457号大型普通客车向左侧侧翻,客车乘客即 被害人卢某某、高某某等12人死亡、被害人陈某某等24人受伤。
事故发作后,沙某在现场抢救伤者,后被赶至现场的民警抓获归案。经审定,沙 某事故发作时的血液酒精含量为20.5mg/100ml,系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
芜湖市
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二大队认定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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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交警支队复核, 沙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超速、忽略大意、操作不当,负此起事故的全部义务。经计算,沙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已形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约1100万 元。
该案审理过程中,承方法官投入大量精神,在充沛保证被告人沙某诉讼权益的状况下,经过各方共同努力获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庭审中,被告人沙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立功事实招认不讳,在最后陈说阶段深表忏悔,并向被害人家眷表示抱歉。
法 院审理以为,被告人沙某违背道路交通平安法律、法规的规则,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严重超速,发作严重交通事故,致13人死亡、24人受伤,并负事 故的全部义务,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综合全案,判处被告人沙某有期徒刑7年。宣判后,被告人沙某当庭表示不上诉,并真诚悔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