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
墙体广告 乘客从车窗外扔酒瓶,招致车外骑
摩托车者摔伤致残,事故赔偿到底由谁担负?8月1日,该案作出终审讯决。
2015年5月,霍山县某
乡镇中学高三学生何某乘坐客车回校,买了几瓶啤酒带上车。途中,何某开启第一瓶啤酒时,酒瓶决裂,便将酒瓶扔出车外, 接着开启第二瓶,后又将空酒瓶从车窗扔出。这时,对面刚好有
摩托车驶过,两车交会时,第二个啤酒瓶招致骑
摩托车的戚某连人带车摔倒,并跌入公路里排水沟 内。事故发作后,戚某立刻被送往
医院治疗,后经审定,构成二级伤残。戚某为索赔将行为人何某、车辆驾驶员黄某、车辆实践一切人黄某某、车辆投保保险
公司以 及公路局霍山分局五被通知至霍山县人民法院,请求按义务赔偿被告各项损失582698.76元。
霍山法院经审理查明上述事实,以为:被告何某从车窗往外扔第二个空啤酒瓶的行为是形成该起事故发作的直接缘由,依法应当承当全部赔偿义务;被告 黄某对何某在其驾驶的车辆中连续抛掷酒瓶未能有效遏止,未尽到合理的平安管理义务,应承当相应的补充义务;此次事故并非被保险车辆运转及驾驶员违章行为所 致,不属于保险合同商定的保险义务范围内的事故,故保险
公司不承当赔偿义务;公路分局已提供证据证明其平安维护措施契合法律、法规、国度规范、行业规范等 规则,不承当赔偿义务。综上,霍山法院法院作出一审讯决,判决被告何某共赔偿被告各项损失572498.76元;黄某承当30%的补充义务。何某、黄某不 服,上诉至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六安市中院作出终审讯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